徐州女子將妯娌男嬰“送”人,收取營養費5萬,構成拐賣兒童罪嗎

徐州女子將妯娌男嬰“送”人,收取營養費5萬,構成拐賣兒童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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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心的嫂子

2013年下半年,徐州某市王大成(化名)妻子童某懷孕,王大成委託嫂子秦麗珍(化名)幫忙聯絡人收養。秦麗珍又找到趙瑞麗(化名)幫忙,趙瑞麗又將此事告訴了丈夫盧俊熙(化名),盧俊熙便詢問曹某,曹某表示願意撫養。童某產下一名男嬰後,曹某和妻子到醫院將男嬰抱走,之後給趙瑞麗夫婦5萬元,讓其轉交給男嬰親生父母。後趙瑞麗將5萬元錢交給秦麗珍,秦麗珍將收取5萬元錢一事告知了王大成。2015年,童某再次懷孕,王大成再次委託嫂子幫忙。男嬰出世後,秦麗珍聯絡陳某到醫院抱小孩,並向陳某要費用5萬元。後陳某兒媳周某不願意繼續撫養該男嬰,陳某遂將該男嬰退給秦麗珍珍,秦麗珍退給陳某三萬餘元。

那麼,從法律角度如何評價此事呢?

徐州女子將妯娌男嬰“送”人,收取營養費5萬,構成拐賣兒童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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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哥說法

一、王大成是否構成遺棄罪?

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王大成與其妻子作為兩名嬰兒的父母,具有撫養他們的義務,如果其無正當理由將其送養他人,則有逃避履行撫養義務的嫌疑。但是,構成遺棄罪需要同時符合兩個條件,即有能力撫養而拒絕撫養、因為遺棄而造成嚴重後果。如果王大成與妻子不具備撫養能力,且送養他人後未對孩子造成較大傷害的話,則不構成該罪。反之,因送養給孩子造成嚴重的身心健康損害的話,則涉嫌構成遺棄罪。

二、王大成是否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所謂拐賣兒童罪,是指用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其主觀上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親生父母出賣自己的子女,照樣可以構成拐賣兒童罪。

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等印發的《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第十六條規定 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的,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

區別罪與非罪的關鍵在於是否以非法獲取利益為目的。如果王大成是因為家庭生活困難,無力撫養孩子,未收取任何費用或者少量收取住院治療、營養費等費用,則不構成犯罪。如果王大成是以送養之名行出賣之實,藉機收取鉅額錢款,則應當認定其具有非法獲利的目的,其行為構成拐賣兒童罪。本案中,王大成兩次委託嫂子聯絡收養人,但是並未收取任何費用,且沒有牟利的主觀意圖,所以不構成拐賣兒童罪。

三、秦麗珍、趙瑞麗、盧俊熙是否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秦麗珍與趙瑞麗、盧俊熙構成拐賣兒童罪的共犯,且秦麗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為主犯。從表面上來看,秦麗珍是將孩子送給了曹某和陳某,但是她兩次分別向兩人收取了各5萬元的“營養費”或者“感謝費”。那麼,收取這些費用是否合適呢?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等印發的《關於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的意見》第十七條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屬於出賣親生子女,應當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論處:(3)為收取明顯不屬於“營養費”、“感謝費”的鉅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

秦麗珍收取的5萬元超出了當地農村收入標準,遠遠高於當地農村的生活消費水平,也明顯超過了正常情況下生育需要的費用,所以應當認定其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與拐賣兒童的動機。故此,秦麗珍構成拐賣兒童罪。而趙瑞麗、盧俊熙夫婦雖然屬於“幫忙”,而且也未有實際獲利,但其在客觀上實施了幫助和傳遞資訊、收取款項的行為,依法也應認定為拐賣兒童罪。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不過,趙瑞麗、盧俊熙屬於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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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這王大成夫婦也是奇葩,人家都是想生男孩生不了,他們卻是生了就送人,簡直把孩子當成貓啊狗啊這些寵物了。而嫂子秦麗珍則是財迷心竅,如果是真心幫小叔子和妯娌就算了,那畢竟是你的侄子啊,怎麼狠心去賺這個錢呢?最終,秦麗珍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而趙瑞麗、盧俊熙夫婦則被判處緩刑,這也是罪有應得吧。反對拐賣兒童,嚴懲人販子,還社會以祥和安寧,這是我們應當堅守的良知底線!對於此事,您怎麼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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