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拐賣婦女兒童買方應視同綁架量刑!
“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這是保護野生動物的廣告詞。
然而,在保護被拐賣婦女兒童時,過去側重於對賣方的懲罰,往往忽略買方的原罪。
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整個社會的法律心理在作怪。
某種程度,對於買方法律上給予了一定程度的憐憫和原諒。
因為收買婦女兒童的多為底層或是悲苦人群,他們要麼討不到媳婦,要麼沒有孩子,或者想有個男孩傳宗接代。
他們都那麼可憐了,又付出了金錢代價,一旦東窗事發就會受到比較輕的處罰,甚至還有可能免於處罰。
隨著一些惡性案件的暴露、法治文明的進步,以及人們思想觀念的轉變,大家也越來越深刻地認識到,買方的惡同樣不可原諒。
不管他們有多悲苦,多不幸,多艱難,都不是任意剝奪他人自由、侵犯他人權利的理由。
既對賣方嚴打,也對買方嚴懲,才能從根本上整治買賣問題。
否則,只要“買方市場”存在,拐賣犯罪滋生蔓延的土壤就難以剷除。
對於這個問題,全國人大代表、“寶貝回家”志願者協會理事長張寶豔有著深刻的研究和見
她認為,婦女兒童被拐賣後,對他們實施侵害最嚴重、時間最長的都集中在“買家”身上,往往伴隨著虐待、非法拘禁、強姦、精神傷害等多種伴生犯罪行為,應實行買賣同罪,現在買方三年起刑的量刑標準太低,應視同綁架罪十年起刑。
張寶豔的提議得到了社會的廣泛認可,說明大家對這個問題的認識是一致的,也形成了社會共識。
對買方從重處罰,於法於理都說得通,當存在多個犯罪情形時,按照危害最大罪名量刑也符合刑法的基本準則。
從實踐中看,解救被拐賣婦女兒童最容易遭遇來自買方的阻力。
之前都是用愚昧來解釋,認為思想觀念落後、缺少法治觀念所致,實際上還有一個重要原因是他們認為法律拿自己沒辦法,所以才會肆無忌憚。
如果有人因收買人口受到重罰,那麼對整個村乃至周邊人都會產生警示教育作用。
如果對待買方輕飄飄、軟綿綿,那麼就會形成一種心理暗示和模仿效應,讓買賣人口成為代價極低的賭博。
民有所盼,法有所行。
希望法治利劍能夠斬出一片晴空,希望天下無拐萬家團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