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領刑事律師: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構成犯罪嗎?

近年來,國家加大力度依法懲治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拐賣婦女、兒童的現象大大減少。但不乏有部分犯罪分子仍然觸碰法律的紅線。拐賣方構成犯罪,受到法律制裁。那麼收買婦女、兒童的一方是否構成犯罪呢?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將就此問題進行解答。

冠領刑事律師: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構成犯罪嗎?

1999年,43歲的張某以種地為生,系四川省農村的一名村民。父母英年早逝,家庭條件貧困,自己吃百家飯長大。四十好幾的人了仍娶不到媳婦,張某常常為此發愁。

村民李某在與位張某談話時,得知張某至今仍沒有娶到媳婦,便對張某說自己可為他買個媳婦,二人經過討價還價,最後商定要2000元錢左右。

後來,李某將一名廣西籍婦女付女士賣給了張某。但付女士一直想回家,張某心軟,沒有辦法,並沒有阻礙付女士回家。付女士回家後就報了警。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某明知被拐賣的婦女而予以收買,其行為已構成收買被拐賣婦女罪,但是張某並沒有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所謂收買,是指行為人以貨幣或其他財物換取他人拐賣的婦女、兒童。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行為人一方面明知自己所收買的婦女、兒童是被他人拐賣的婦女、兒童,但行為人仍然決意收買。

收買婦女、兒童的行為,只要不是為了出賣,不管行為人出於什麼動機,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例如,收買婦女是為了使婦女成為自己妻子,為了給自己生育子女;收買兒童是為了傳宗接代,如此等等,都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如果為了出賣而收買,則其行為不能認定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而是已經直接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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