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等11項罪名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王雷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11月20日,北京青年報記者從宜春法院瞭解到,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陽某、“廖凱”(未核實身份,在逃)等人商議去某理工學校搶學生手機,於2019年9月10日20時許,與被告人張某及楊某、羅某、彭某(該三人另案處理)、綽號“景福的”(未核實身...
營山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蔣某、蔣某太違背公序良俗,私自處置他人屍體,隨意丟棄在公共場所,侵犯他人屍體尊嚴,二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侮辱屍體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情回放】2022年4月10日晚21時許,被告人周某甲與同來宜昌務工的老鄉周某乙等人在出租屋吃完晚飯後外出行至伍家崗區夷陵大道某路段處,路遇由此經過的胡某某、陳某某夫婦,周某乙誤將陳某某當做站街女,對其招手挑逗,引發雙方衝突繼而發生打鬥...
莆田市秀嶼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蔡某某從建築物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高空拋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認為被告人鄒某某參與他人組織的傳銷活動,以代養代售烏雞高額增值為名,吸引不特定公眾成為會員,組成一定層級,透過給予會員推薦獎、團隊獎等獎勵,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錢財,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曹某以信訪為名,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違法所得人民幣一萬元,予以追繳,返還被害人...
2008年10月至2009年3月期間,被告人楊洋、謝東輝經預謀,採用控制債券交易環節和交易價格、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申購、代持等方式,通過樑某甲將屬於海通證券或者人保資產的利益輸送給賴某、王玲玲控制的丙類戶泰慧公司,侵佔海通證券及人保資產利益...
2022年3月10日至3月14日期間,被告人宋某某、荊某某、王某密謀後,採取盯梢、蹲點的方式,發現被害人酒後駕駛汽車後,便由宋某某駕駛汽車故意碰撞被害人駕駛的汽車,之後利用被害人酒後駕車不敢報警的心理,對其進行敲詐勒索...
被告人張某在逃逸過程中無證駕駛無牌機動車再次發生交通事故,肇事後又逃逸,致一人重傷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又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刑罰處罰並實行數罪併罰...
但,假如兩名被告人在處理被毆打的時候是處於防衛不法侵害的話,就是主觀上具有防衛目的,那即使造成嚴重後果,那也應當屬於防衛過當...
審判長:從在案證據看,2021年6月28日晚打架發生時,被告人劉青藝的女兒與其母親吳玉聯絡,吳玉到現場後看到劉青藝與葉洪青廝打,並看到劉得見被對方的人打倒在地...
檢察院認為,鄒某某屬限定刑事責任能力,應根據《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對其處罰...
日前,黃浦區法院審理了一起以封建迷信方法實施詐騙的案件,被告人殷某某、陳某某以“砍大運、消災解難、嫁入豪門”等幌子,騙取19名被害人共計600餘萬元...
本案被告人葉某組織未成年人在娛樂場所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酒、陪玩,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及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
濰城區檢察院供圖被告人拒不交代犯罪事實7月11日,記者從濰坊市濰城區檢察院瞭解到,因猥褻兒童案件,普遍存在隱蔽性強、證據單一的特點,該起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存在取證難問題...
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放火焚燒他人財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03法院認為被告人高某介紹他人賣淫,情節嚴重,被告人賴某某、盧某某、李某某明知他人介紹賣淫活動,仍為他人提供幫助,四被告人的行為構成介紹賣淫罪...
他返回繼續與葉洪青繼續撕打,這是第二個階段的開始,所以說二劉的正當防衛是沒有法律依據,返回繼續撕打這個階段,可以看出二劉明顯有故意傷害葉的動機和行為,以故意傷害追究二劉法律責任沒有毛病,但是無期覺得太重...
(三)被告人呂XX集資詐騙案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4年8月至2008年3月,被告人呂XX以支付高額利息為誘餌,虛構工程招投標、與他人合夥做外貿生意、投資基金等資金用途,採取出具借據、簽訂借款協議等方式,在浙江省麗水市蓮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