蹲守校園圍牆夜搶學生財物 宜春兩男子被判罰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守在校園外夜搶學生財物的案件,一審法院以搶劫罪分別判處二被告人張某、陽某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八個月,並各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11月20日,北京青年報記者從宜春法院瞭解到,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陽某、“廖凱”(未核實身份,在逃)等人商議去某理工學校搶學生手機,於2019年9月10日20時許,與被告人張某及楊某、羅某、彭某(該三人另案處理)、綽號“景福的”(未核實身份,在逃)、“江獄”(未核實身份,在逃)騎摩托車來到宜春市環城南路某理工學校,由彭某、“景福的”守摩托車,被告人陽某、張某以及“廖凱”、楊某、羅某、“江獄”則步行至學校西側圍牆外蹲守欲實施搶劫。當晚21時許,被害人黃某、江某從學校西邊翻圍牆出來,被告人陽某便將二人帶至“廖凱”等人蹲守處,被告人張某、楊某、羅某等人將被害人圍住,進行搜身,要求二人交出手機。被害人黃某因害怕被迫交出一部小米8SE手機,被害人江某被迫將手機(白色蘋果4)交出。隨後二被害人被控制在案發現場。

期間,被害人彭某、李某及晏某三人從校外往圍牆處走。被告人陽某、“廖凱”、 “江獄”等人便上前圍截三名被害人要求其蹲下。“江獄”搶走晏某手中的啤酒及檳榔,隨後,被告人陽某、張某等人採用言語威脅、手持啤酒瓶等方式,搶走被害人彭某的一部藍色OPPOA5手機。因李某不交手機,楊某用石頭在其背上砸了下,便讓李某繼續蹲在地上。隨後被告人陽某、張某等人以毆打相威脅,要求被害人不得告知老師和警察後,將三名被害人放走。

此時,被害人餘某等六人翻學校圍牆出來。被告人張某及“廖凱”、楊某、彭某、羅某、“江獄”等人便用圍截、言語威脅、手持碎酒瓶和甩棍等方式將六名被害人控制,將其中被害人郭某的華為TRT-TL10A和OPPOA59S兩部手機及50元微信零錢、被害人陳某的一部OPPOA5手機及100元微信零錢、被害人歐某的VIVO-Y31及OPPOR9兩部手機、被害人盧某的一部小米8手機及25元微信零錢搶走。隨後幾人以毆打相威脅,要求多名被害人不得告知老師便相繼離開現場。

被告人陽某、張某等人共搶走九部手機和微信零錢175元,其中一部蘋果4手機已於抓獲前歸還被害人江某。

2019年9月11日,楊某、彭某將搶劫來的一部OPPOA5手機賣至宜春城區一當鋪後,被告人陽某、張某及羅某、彭某、楊某乘坐他人駕駛的私家車來到江西省萍鄉市宣風鎮準備解鎖所搶的其他手機時,被公安機關抓獲。

經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鑑定,被搶八部手機價值共計人民幣12121元。

另查明,被告人張某因犯盜竊罪於2015年4月和2016年3月先後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和十一個月,並處罰金10000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陽某、張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脅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搶劫罪。二被告人屬共同犯罪。被告人張某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適當增加刑罰量。被告人陽某、張某均當庭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適當減少刑罰量。根據被告人陽某、張某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性,一審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北青報記者 孔令晗 通訊員 劉萬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