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別人幫忙賺取好處費幾百元,結果以掩隱罪被判拘役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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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智勇律師團隊編輯整理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國優秀律師,重慶十佳律師,執業二十五年,擅長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涉黑犯罪、網路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難複雜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湖南省臨武縣人民法院關於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的判決書節選:

公訴機關湖南省臨武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

羅某

,男,

2000年生於湖南省臨武縣

湖南省臨武縣人民檢察院以郴臨檢刑訴

[20

XX

]2

XX

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

羅某

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於

XX

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臨武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

羅某

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湖南省臨武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XX

2月22日晚上,被告人

羅某

在臨武縣

XX

酒吧認識了一個叫

“阿峰”(身份待查)的男子。雙方在聊天的過程中“阿峰”向被告人

羅某

借用銀行卡用於收錢,並承諾給

羅某

幾百元錢的好處費。被告人

羅某

明知他人使用其銀行卡用來收取違法犯罪的錢,還將自己名下的一張長沙銀行卡給他人使用,並在邊上提供刷臉認證。經核查,被告人

羅某

的長沙銀行卡進項資金為

58793元。其中,許某的被騙款10000元轉入該賬戶。期間並幫助“阿峰”取現12800元交給“阿峰”。被告人

羅某

從中獲利

988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

羅某

明知犯罪所得而予以取現轉移,其行為已構成

#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

。被告人

羅某

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

羅某

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

羅某

上繳違法所得,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

羅某

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

被告人

羅某

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XX

5月18日,被告人

羅某

到臨武縣某某局武水派出所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

羅某

自願認罪認罰,並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被告人

羅某

現已在某某機關退繳違法所得

988元。

註明: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重慶市優秀律師事務所

本院認為,被告人

羅某

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轉移資金

12800元,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應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案發後被告人

羅某

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

羅某

積極退贓,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

羅某

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根據被告人

羅某

的犯罪事實、情節等,對其作出的量刑建議合法、適當,本院予以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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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

羅某

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

羅某

違法所得人民幣九百八十八元,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相關規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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