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一猥褻兒童案“零口供”定罪:65歲保潔員獲刑兩年

山東濰坊一起無人證、無監控錄影、未造成受害者醫學上嚴重後果的案件,日前在濰城區法院開庭宣判。今日(7月11日),新京報記者從濰城區檢察院獲悉,涉案的65歲小區保潔員孫某某,已被濰城法院以猥褻兒童罪判處兩年有期徒刑。

山東一猥褻兒童案“零口供”定罪:65歲保潔員獲刑兩年

濰城區檢察院“零口供”猥褻兒童案承辦人在研討案件。 濰城區檢察院供圖

被告人拒不交代犯罪事實

7月11日,記者從濰坊市濰城區檢察院瞭解到,因猥褻兒童案件,普遍存在隱蔽性強、證據單一的特點,該起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存在取證難問題。

濰城區檢察院通報稱,案發時,被害女童僅有6歲,當時為寒冬的某日下午3點,在其居住小區廣場玩耍,被告人孫某某乘無人之際,對女童進行猥褻。

經調查,65歲的孫某某系案發小區的一名衛生保潔員。案發次日,孫某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後,拒不交代犯罪事實。雖然孫某某被採取強制措施,但取證困難。

在沒有人證、沒有監控錄影、猥褻行為沒有造成醫學上嚴重後果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後,承辦人經過認真研究,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給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巨大傷害,符合審查逮捕案件“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的兩個基本原則,在依法從快作出批捕的同時,向公安機關提出了四條繼續補充偵查的意見和建議。

檢方以“零口供”提起公訴

審查起訴過程中,濰城檢察院主辦該案的檢察官,堅持以被害人陳述為核心構建證據鏈條,重點審查被害人陳述的合理性、完整性、年齡適應性,以及與其他證據的相互印證性,認真分析被告人拒不認罪的原因,從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相互關係、被告人的前科情況、周圍群眾反映情況、沒有及時報案的原因等方面入手,分析論證案件證據。

上述檢察官認為,綜合全案證據,足以排除合理懷疑,能夠認定被告人猥褻兒童的犯罪事實,應當以“零口供”提起公訴。

今年3月,濰城區檢方依法提起公訴,檢方充分闡述該案的社會危害性,並向審判人員提供最高檢察院指導性案例予以參考。

最終,濰城區法院一審以猥褻兒童罪判處被告人孫某某兩年有期徒刑。

編輯 吳春生

編輯 吳春生

山東一猥褻兒童案“零口供”定罪:65歲保潔員獲刑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