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學成語番外篇(29)節姑和女宗:家庭變故後的另類抉擇

今天要說的兩則小故事,如果從現代的民法角度看,大約可以歸結為撫養和贍養兩種法律關係,結果都令人五味雜陳。筆者這裡都不作評價,請讀者朋友根據自己的常識、邏輯和價值觀作評判吧。

先說第一個小故事,話說春秋梁國有一個女子,一天家中失火,自己的兒子和侄子都陷身火海中。女子見狀奮不顧身闖入火海,想要先救侄子出來,卻只找到了自己的兒子。

再想進屋救人,已是火勢熊熊,難以進門。女子見狀,哭喊著要投火自盡,被朋友一把拉住說:“你本來想著要先救侄子,但驚慌之中救了自己的兒子,你心意已到,又何必想不開呢?”

婦人說:“梁國這麼多人,我能一一解釋清楚嗎?我揹著不義之名,有何臉面見兄弟和他國之人?我真想把自己的孩子扔進火裡,這又違背作為母親的恩情,但我實在無法苟活於世。”於是,婦人投火而死。

事件傳揚開來後,君子感慨說:“節姑姊潔而不汙。”

君子感慨過後,倒揹著手施施然走了,至於這個所謂的節姑姊為了博取好名聲,卻不惜搭上一條性命,尤其是讓自己的孩子早早失去母愛,究竟值不值得?

還有儒生們一方面宣傳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輕易損害,一方面又為了名聲殘酷自戕,他們的道德標準究竟是什麼?

這件事放在今天,如果拋卻道德標準,按照民法的相關立法精神有標準答案,那就是父母對自己的子女有法定救助義務。

還有困擾很多男同胞的母親和妻子落水應該先救誰的問題,我大體查看了一下,仍然是眾說紛紜。不過有一點可以肯定,如果是女友和母親落水,按照法律上的說法,應該先救母親。

國學成語番外篇(29)節姑和女宗:家庭變故後的另類抉擇

接下來的故事的主人公叫女宗,不過,這是一個封號,而不是名字。

女人在家勤勤懇懇操持家務,照顧老人孩子,一覺醒來卻吃驚地發現丈夫在外面有了小三,甚至另起愛巢。

尤其是中國古代有“一夫一妻制”,但又貼心地補充了“媵(ying)嫁制度”,即男人們的法定妻子必須只有一個,但可以有妾有婢。天子則更政策“寬鬆”,《禮記·昏義》:“古者天子後立六宮,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御妻,以聽天下之內治,以明彰婦順,故天下內和而家理”。

您瞧瞧,天子娶這麼多老婆原來是為了天下,只是可憐了千百年來一個個為了爭寵而你死我活的甄嬛們。

還有,男人們還精心制定了“七出(去)制”,女子若觸犯其一,就可以掃地出門。這七種情形是:不順父 母(逆德)、無子(絕嗣不孝)、淫(亂族)、妒(亂家)、惡疾(不能共祀祖先)、多言(會離間親屬)、盜竊。

當然,也有“三不去”,即有所娶而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先貧賤後富貴不去。

由此可見,西周以來的婚姻制度,雖然有人性化舉措,但整體而言,以法律的形式把女人們牢牢釘在了弱勢群體的位置上。

當然,現在的民法典已經注意到了這些問題並予以糾偏,有興趣的可以學習一下。

閒話少說,迴歸主題。故事的主人公“女宗”是春秋時期宋國人鮑蘇的妻子。女宗過門後,對婆婆很是孝順。遺憾的是,丈夫不在身邊,而在衛國做官。

三年後,不幸的訊息傳來,鮑蘇在國外又娶妻成家,女宗被“小三”了。

女宗傷心之餘,做出了驚人的舉動。從此後,她不僅更加孝敬婆婆,而且經常透過往來宋衛兩國的人問候丈夫,同時贈送丈夫的新歡大量財物。

女宗的嫂子實在看不下去了說:“你可以走了。”女宗問:“為什麼?”嫂子說:“人家都有新歡了,你呆在這裡還有什麼意義?”

女宗很不以為然說:“我認為,婦人一旦舉行了婚禮就不能毀婚,丈夫死了也不應該改嫁。嫁到夫家後要操持家務,孝敬公婆,以專一為貞,以善從為順,這才是女人最好德行。而且婦人有七種情形可以被趕走,而男人則沒有一種類似條文。再說,關於‘七出’的規定,居首的是不要嫉妒,其他的諸如隱僻盜竊、長舌驕侮、無子惡病,都排在後面。嫂子不教我居室之禮,反而要讓我做壞事,這怎麼能行?”

於是,女宗堅決拒絕了嫂子的好意,更加孝敬公婆。

宋國國君聽說後,覺得這女人實在是廣大花心男人的最愛,應該立為典型。於是在女子的里門外豎起“牌坊”,賜號“女宗”,號召廣大婦女向她學習。

故事講完了,不知道大夥有何感想,反正我覺得怪怪的。

實際上,類似故事當今社會中也並不少見。這類女人的行為看似古怪,實際上不難理解,有可能是她們潛意識裡希望透過苦心營造的崇高形象,給負心人以道德譴責和輿論壓力,或者說類似女人患上了“斯德哥爾摩綜合徵”,進而透過自虐獲得快感。

還有,眼下不少女人有了孩子後,由於種種原因辭去工作,留守家中相夫教子。但時間一長,男人有了外心,甚至提出離婚時才驚訝地發現,此去經年,自己不僅熬成了黃臉婆,更成了職場棄兒,離開這個負心的男人,生存都是問題。

所以,筆者在此建議正在或者準備辭去工作,一心相夫教子的女同胞們,千萬不要被男人一句輕飄飄的“我養你啊”,就讓感動的熱淚矇蔽了雙眼,因為你不是柳飄飄。

最後要說的是,批判的武器代替不了武器的批判。筆者以為,要防止女宗的悲劇重演,還需要法律不斷完善法律,對相對弱勢方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