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關電動腳踏車!最高罰款20萬!

近日

濰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向全市電動腳踏車經營者

釋出提醒告誡函

各電動腳踏車經營者:

電動腳踏車質量事關道路交通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進一步加強電動腳踏車質量監督管理,規範電動腳踏車市場經營秩序,防止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發生,現對全市電動腳踏車經營者提醒告誡如下:

一、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加強自律,誠信經營,維護市場秩序。

二、嚴格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它標識;不得銷售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或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以及其它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充電器、蓄電池等產品。

三、禁止銷售經改裝不符合國家標準和強制性認證要求的電動腳踏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違規改裝行為:

1.拆除或者改變電動腳踏車限速裝置,導致最高時速超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

2.改變電動機、蓄電池組等影響車輛安全效能的部件的。

四、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市場監管部門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將依法從嚴查處;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附:涉電動腳踏車產品部分法律法規及標準摘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摘錄:

第十三條  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三十三條 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第四十九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摘錄:

第六十七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 銷售、 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改正,

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三)《電動腳踏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摘錄:

電動腳踏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具有腳踏騎行能力;

電驅動行駛時,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 25 km/h;電助動行駛時,車速超過 25 km/h,電動機不得提供動力輸出;

裝配完整的電動腳踏車的整車質量應當小於或等於 55 kg;

蓄電池標稱電壓應當小於或等於 48 V;

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應當小於或等於 400 W。

電動腳踏車的軟硬體均應當具有防篡改設計,防止擅自改裝或改動最高車速、功率、電壓、腳踏騎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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