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配偶予以損害賠償《民法典》第1091條明確規定了,可以主張損害賠償的情形,其中前兩條就是重婚以及與他人同居...
“孔子說:”當然可以,你不用去追究遠古,只看今天就知道了...
特殊條款: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四款之規定,如果納稅人第一次實施了逃稅有關行為,並不能直接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應當先由稅務部門依法下達追繳通知,逃稅行為人拒絕補交應納稅款、滯納金或拒絕配合接受行政處罰的,再由稅務機關依法將該案移交公安機...
由於立案是追究犯罪的開始,此時所說的有犯罪事實,僅是指發現有某種危害社會而又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發生...
違法行為二、個案分析-案由:不予調查處理行政複議案情:陳偉濤在樂薇嬋種植的中藥材土地邊倒土,兩人發生爭論,樂薇嬋母親、丈夫趕到後與陳偉濤發生扯拉...
這段話的意思成為事實的事不要解釋了,已經完成的事不要再勸諫了,已經過去的事情就不要追究了...
罪魁禍首:趙高亡國關聯人員追究:秦始皇,秦二世秦始皇統一戰亂的天下,屬歷史頭功,但可能因為是“第一個吃螃蟹的帝”經驗不足吧,秦始皇沒有實行修養生息的國策,開國之後實行愚民政策,大肆的興建水利,防禦工事,消耗了人民的生產能力,失去民心,讓戰國...
根據我國刑訴法第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從行政處分的特點看:除開除留用察看有一至二年的察看期限外,其他如警告、記大過、降級、開除等處分均是一次性的處罰,沒有一個持續的過程,與刑事處罰相比,確實不便確立一個追訴期可以對應的標準,也許這就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沒有規定追訴期的原因,但...
看到很多網友的留言說,這一次的這個事情應該當事人是受到處罰的,雖然當時放行沒有問題,但是後續再公開場合釋出人員的個人訊息,而且還拍照,這就已經觸犯了...
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小孩被鎖車內以致身亡,小孩的人身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法不容情,情歸情,理還理,法歸法,不能情法理不分,糊裡又糊塗,過失就是過失,即便過失人是父母,也必須一視同仁父母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被追究刑事責任,這樣才能引起家長的足夠重視長點記性,避免類...
這是最常見的罪名了,如果說對方故意毆打殷某某的身體,導致他輕傷二級或者是以上的後果,那麼對方可能涉及到故意傷害罪,需要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取得受害人諒解後是否不追究刑事責任,還要根據具體案情具體分析,主要可從兩大類案件來解析:一、刑事自訴案件:屬於由被害人提起的刑事自訴案件有三類,即:一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先進》曰:“過猶不及”,就是這個道理,追究和矯正違反規則的行為也一樣,追究和矯正行為都必須在應有的限度內——滿足公平正義的要求,超過了這個限度,不僅與法治無緣,反而會成為社會的災難,這就是司法型治理的關鍵...
02刑事控告刑事立案條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筆者曾遇到過一位大隊領導,因所管的民警出了問題,按規定在對其追責談話時,這位領導認為自己“會上講過了,該說的也說了,該做的做了”,民警就是不聽,讓自己為此承擔責任有點“冤枉”...
如果三名孩子是因為被拐賣未果被殺害,那麼犯罪分子構成拐賣兒童罪和故意殺人罪,本案中犯罪分子犯故意殺人罪,可能要被判處死刑,追訴期限是二十年,案發至今已有十三年,但是沒有超過追訴時效,司法機關仍然可以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
事情要從姚策得病許媽要割肝救子說起,發現血型不對,要找到姚策的親生父母,許敏夫婦費勁千辛萬苦找到杜郭二人,他們沒有對這個事感到震驚,而是思考一天後責問怎麼找到的,前提叫威保證不離開的情況下才答應見面,這違備了正常人的思維,一般人對於錯換要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