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辦案民警違法行為與處分

專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4章 應當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違法行為

治安案件辦案民警違法行為與處分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6條 內容之一

治安案件辦案民警違法行為與處分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6條 內容之二

一、解讀

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中實施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11項違法行為作出規定。警察應該公正、嚴格、高效地依法辦事,文明執法,而上述11種行為,與人民警察的職責格格不入,因而,必須依法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

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的過程中,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追究的法律責任有兩種:行政責任,由所在的公安機關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刑事責任,警察違反法律規定,實施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有本條第1款所列行為的,要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公安機關不是自然人,所以對其追究法律責任,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即對實施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即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治安案件辦案民警違法行為與處分

違法行為

二、個案分析-案由:不予調查處理行政複議

案情:陳偉濤在樂薇嬋種植的中藥材土地邊倒土,兩人發生爭論,樂薇嬋母親、丈夫趕到後與陳偉濤發生扯拉。30分鐘後,樂薇嬋打“110”電話報警稱,其母親袁某、丈夫蔣某被同村村民陳偉濤打傷,其家種植的中藥材被陳偉濤破壞。

派出所接“110”指令後調查查明:樂薇嬋種植中藥材的土地為國家已經徵收。縣國土資源局已對信訪事項答覆處理,樂薇嬋對該土地未取得合法使用權,屬非法佔有。3天后,派出所作出《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並送達樂薇嬋本人,樂薇嬋拒絕簽字,辦案民警記錄送達情況。

派出所依法對陳偉濤作出治安處罰決定,給予陳偉濤500元罰款的處罰,派出所向陳偉濤送達治安處罰決定書。

當天,樂薇嬋將其母親袁某、丈夫蔣某送至醫院治療,後經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袁某因外傷屬輕微傷,蔣某因外傷屬輕微傷。

樂薇嬋認為,樂薇嬋認為,縣公安局翫忽職守、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對事實加以掩蓋歪曲,使案子不能如期結案,導致其不能正常依法維權。於是,樂薇嬋向縣振幅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撤銷《不予調查處理告知書》,重新調查此案,並追究陳偉濤及辦案民警的刑事責任。請求派出所賠償其財物損失20萬元,人身傷害醫藥費5000元,司法鑑定費1000元等共計2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