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女去結婚登記發現被“結婚”兩次,不能撤銷婚姻的法律困境

近日,據中青報報導,2018年秋,河北省邯鄲市的胡娟(化名)跟隨男友來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時,被民政局工作人員告知,她已經結婚了,而且系統資訊顯示,她與兩個不同的男子同時處於已婚狀態,涉嫌重婚。胡娟非常意外,因為她從未結過婚,後經調查瞭解到,她兩次的“結婚”日期是2003年12月15日和2004年1月7日,結婚登記表除了名字和身份證號是她的,照片上的女子並不是她本人,簽字也不是她本人的筆跡。而且和自己“結婚”這兩個人韓某和孟某,和自己同在一個鄉鎮,後來,胡娟找到他們兩人,該兩人非常配合,也想盡快與胡娟“離婚”。他們分別給胡娟出了一份證明,證明內容顯示“……去辦理結婚登記時,因為我妻子結婚年齡不夠,由一名鄉里的幹部帶著我們去辦理的,具體事宜都是鄉幹部給辦理的……”。後來她聯絡到韓某、孟某之後,三個人曾一起去邯鄲市永年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請求撤銷他們的婚姻。但民政局未同意他們的請求,建議他們走法律途徑解決。後來,胡娟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婚姻,但邯鄲市永年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原告提起訴訟時,本案的被訴行政行為自做出之日起已超過5年,原告的起訴不符法定條件,因此駁回了胡娟的起訴。隨後,胡娟上訴,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年12月駁回了上訴,維持原裁定。

上面就是被他人冒用身份證進行結婚登記而無法撤銷婚姻登記的法律困境。

《民政部關於印發《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的通知》(民發〔2015〕230號)第五十三條規定“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根據上述規定,民政部門可以撤銷婚姻登記的情形僅是被脅迫結婚的情形,其他情況下,民政部門無權撤銷婚姻。因此,即使有證據證明胡娟被他人冒用了身份證去登記結婚,婚姻登記機關也是不能予以撤銷的,胡娟只能透過訴訟的方式撤銷婚姻登記。

但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是有訴訟時效的,超過了訴訟時效提起訴訟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援。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本案胡娟在知道自己被冒名登記結婚後6個月內沒有提起行政訴訟,而是一直與民政部門和其“丈夫”溝通協調,在其提起訴訟時已經過了6個月的訴訟時效。另外,因其被登記結婚發生在2003年和2004年,也已經過了5年的訴訟時效,因此,法院以過了訴訟時效為由駁回其起訴符合法律規定。

目前,胡娟的事情由政府部門介入,希望能得到妥善處理,否則,胡娟將處於不能結婚的“重婚”狀態。

胡娟的這個事件,另一方面可以看出專業律師的重要性!胡娟在剛得知被登記結婚後不久就委託了律師進行調查處理,但估計該律師不夠專業,不清楚民政部門撤銷婚姻登記的前提是脅迫結婚,被冒用身份證結婚不屬於其職責可撤銷的範圍,因此,在被民政部門明確告知只能透過行政訴訟方式解決後,才提起訴訟,白白浪費了6個月的時間。而在提起訴訟的當下,自其知道被登記結婚時,已經過了6個月,而自民政部門登記其結婚至其起訴時也早已過了5年的時間,導致其起訴被駁回,最終導致其目前不能透過正常法律途徑撤銷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