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時一方隱瞞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撤銷婚姻關係嗎?

王先生與張女士兩人於2019年10月經人介紹相識,迅速墜入愛河,不過幾月便走入了婚姻殿堂。但好景不長,王先生在2021年11月發現張女士行為舉止古怪,總覺得單位有人議論、排擠她,總出現幻聽,還懷疑自己不是父母親生的。王先生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帶張女士前往醫院治療,在醫生問診時,張女士告訴醫生自己早在2014年就曾在市區某醫院住院治療過,被確診為精神分裂症。王先生這才知道,原來張女士婚前曾患有精神分裂症,後經藥物控制病情穩定,能似正常人般工作學習,只要不停藥、不受刺激即不會發病。對王先生而言,這恍如晴天霹靂,他認為張女士婚前故意隱瞞重大疾病,欺騙自己結婚,其遭受了莫大傷害。遂於2022年1月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兩人的婚姻關係。

庭審中,張女士表示願意透過離婚的方式來解決問題,不同意撤銷婚姻。而王先生則強烈反對,表示一定要撤銷婚姻,不僅為自己討回公道,也希望他人不要再被矇騙。最終,法院認定張女士未在婚姻登記前如實告知王先生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判決撤銷兩人的婚姻關係,依法收繳了兩人的結婚證,並將判決書送達民政局。

律師說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關於重大疾病範疇,因民法典沒有明確規定,可參考《母嬰保健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具體而言,第一類指“嚴重遺傳性疾病”,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病。第二類指“指定傳染病”,是指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梅毒、麻風病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生育的其他傳染病。第三類指“有關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本案中,張女士患有的精神分裂症顯然屬於重症精神病的範疇,其在結婚登記前不如實告知結婚物件自己患有該類重大疾病的行為,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的可以撤銷婚姻的事由,被隱瞞的一方只要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人民法院經查證屬實後應准予撤銷婚姻。

律師建議,婚姻關係中最重要的就是坦誠相待。如果一方確有重大疾病,應如實告知,履行婚前告知義務,讓另一方在充分知曉的情況下做出選擇。如果婚前未能告知,不僅會對雙方感情造成傷害,還會面臨撤銷婚姻和多重賠償的風險,此種做法不可取也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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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浩律師(合肥)事務所 金磊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