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起訴父母返還6萬元購房款,並且賠償精神損失

江蘇連雲港,一老人到女兒家鬧事,要求女兒給錢買房,女兒無奈贈與老人6萬元,老人承諾不再找女兒女婿。沒想到,老人過後又到女兒家謾罵,女兒將老人告上法院,要求退還6萬元,賠償精神損失6萬元。

當初,老人張某兩次趕到女兒家鬧事,侮辱、謾罵,要求女兒給錢買房。女兒兩次報警,警方都進行了調解,但沒有效果。

女兒不堪其擾,答應給張某6萬元,並和張某簽訂贈與協議一份。約定女兒當天給張某6萬元,張某保證不再以任何理由找女兒、女婿。為避免出現吵鬧和糾紛,今後張某對女兒有任何的合法要求,都必須經司法途徑提出申請,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聯絡騷擾女兒。如果張某違反協議,或者做出任何侵害女兒名譽和利益的行為,女兒有權要求張某返還6萬元,並由張某另外補償女兒6萬元作為精神撫慰。

協議簽訂當天,女兒就把錢打給了張某。

一年多以後,張某又趕到女兒家小區,使用侮辱性詞語咒罵女兒、女婿。

女兒將張某告上法院,要求張某返還6萬元,再賠償6萬元。

張某則辯稱,女兒曾從他那裡拿過28萬多元,扣除女兒上次給的6萬元,女兒還欠他12萬餘元沒還完,他找女兒是合理維權,沒有侵犯女兒名譽權。而且,張某和女兒存在父女關係,贈與協議將父女親情割斷,違背公序良俗,所以是無效的。此外,張某患有偏執性精神疾病,其不當言語可能並非故意所為。因此,請求駁回女兒的訴訟請求。

一、女兒可以撤銷贈與嗎?

在這個案件裡,女兒起訴的第一項訴訟請求是要求張某返還6萬元,這事實上是要求撤銷之前對張某的贈與合同。

一般來說,由於贈與合同屬於無償的、單務合同,是贈與人單方的付出。所以在贈與物交付之前,對於普通的贈與,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也就是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撤銷贈與,不再履行。

但是,一旦贈與完成,贈與人要想撤銷贈與合同,要回贈與物,就不是那麼容易了,必須要有法定理由。

這些法定理由,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是指受贈人具有三種情形時: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這三種情形,不管贈與合同有沒有約定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都可以撤銷。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這三種情形下,贈與人的撤銷權,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必須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超過這個期限,就不能再要求撤銷贈與了。

在這個案件裡,一方面女兒與張某約定了,在張某違反約定時,女兒可以撤銷贈與。另一方面,就算沒有這個約定,女兒也享有法定撤銷權。

因此,如果協議約定的義務有效,女兒就權撤銷贈與。

二、贈與協議是否有效?

在這個案件裡,張某主張贈與合同因違背公序良俗而無效。

但從該協議簽訂的背景來看,其中約定的張某不得再找女兒、女婿,主要是指張某不能騷擾、侮辱、謾罵女兒,是為了保護女兒的名譽權,所以並不違反公序良俗。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至於張某所謂他患有精神疾病,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意見,法院認為證據不足以證實。

因此,一審法院認為張某違背了其在協議中作出的承諾,原告有權依據上述協議約定要求他返還6萬元,對原告的該訴求,法院予以支援。但鑑於被告與原告系父女關係,被告年邁,故對於原告要求被告另支付6萬元精神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一審法院判決作出後,張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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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來源於江蘇省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張某系化名。文中分析部分系個人意見,非判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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