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尚未取得所有權或完全所有權房屋的分割

(1)對於夫妻雙方根據福利政策以標準價購買的房屋,如果已付完全部房款,只是取得部份產權的房屋,我們認為,該房屋是綜合了夫妻雙方的工齡,購房面積等福利因素,並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雖然房屋僅有部分產權,但是共有人之間的產權比例明晰,離婚訴訟中若一方配偶要求對部分產權直接進行分割的,可以考慮判決名義購房一方擁有此部分產權,而按照該房市場價值計算出部分產權所對應的價值,給予另一方當事人相應的房產財產分割的折價款。

(2) 夫妻雙方作為買房人沒有交清全部購房款而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包括購買福利政策房屋和購買商品房,離婚時雖房屋未得到完全所有權,但房屋的使用價值是可以透過市場評估衡量出來的,這有些類似公房承租人在房屋被拆遷時能夠獲得相應的補償款。可以考慮按照(夫妻已付房款/全部應付房款)*該房當前的市場使用價值=夫妻可分割的房產價值,這樣,即使將來一方補交房款獲得完全所有權後,另一方也因為已得到公平的補償折價款,不會在離婚多年後另行起訴主張房產的分割,即便屆時另一方當事人還要主張房產的完全所有權分割,也不會涉及到重大利益的再次分割,對離婚案件當事人的合理折價也能解決其基本生活居所問題。對於上述所說的一方故意拖延,離婚後遲遲不辦理房產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法律應賦予另一方當事人及時獲得折價分割的權利,對此法律應當作出補充規定。

(3)經濟適用房是一類特別的房產型別。假定離婚時訴爭房屋已交完全部房款,但仍模糊不清的是,目前對購買未滿五年的新房及購買已滿五年的老房,其房產價值如何評估,尚有爭議。所以對於離婚時尚未取得產權的經濟適用房,恐怕就更難確定其當前使用價值了。我們可以比照已獲得產權房的價值來判斷,因為經濟適用房在購買人資格上有嚴格限制,一般情況下已付完全部購房款後產權登記沒有什麼風險。以北京地區為例,北京市政府規定“對於新房而言,取得契稅完稅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未滿5年的不得上市,確需上市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透過搖號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購房人按原價購買或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按原價回購;5年後上市出售應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補交金額根據原購經濟適用住房時的價格和出售時同地段房屋狀況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房價差的70%補交,同等價格條件下,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產權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以優先回購。 ”由此可見,這類經濟適用房的房產價值應當有單獨的評估方式,不同於前面的福利政策房和商品房。但在審判實踐中,應當統一標準,依據評估結果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