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例之「詐騙罪」

刑事案例之「詐騙罪」

【重點先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至2021年3月,

劉某謊稱自己有能力辦理真實的駕駛證、電工證、叉車證等證件,先後騙取被害人王某1、高某、王某2、楊某、劉某、陳某、趙某、許某、李某1錢款共計人民幣38500元。

被害人高某、李某1付款後未收到證件,陳某在網上未查詢到所辦證件資訊,後將證件丟棄,其餘被害人所辦證件扣押在案,經核實,均系偽造。

2021年2月24日,王某2在順義區轉賬支付辦證費用後發現被騙,遂報警。2021年3月16日,劉某被抓獲。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多次實施詐騙,有故意犯罪前科的情節,建議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

被告人劉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法院判決】

被告人劉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款,數額較大,其行為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利,已經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劉某犯有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鑑於被告人劉某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劉某多次實施詐騙,有故意犯罪前科,酌情對其從重處罰。

據此,對被告人劉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一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6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罰金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劉某退賠被害人王某1的經濟損失人民幣三千七百元,退賠被害人高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六千元,退賠被害人王某2的經濟損失人民幣六千三百元,退賠被害人楊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一千三百元,退賠被害人劉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六千三百元,退賠被害人陳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一千三百元,退賠被害人趙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六千八百元,退賠被害人許某的經濟損失人民幣一千三百元,退賠被害人李某1的經濟損失人民幣五千五百元。

三、在案扣押的偽造駕駛證3個、特種裝置作業工作證1個、低電壓工作證1個、消防證1個予以沒收。

【微法簡評】

詐騙罪主要需要注意的是犯罪金額起刑點,

根據司法解釋規定,詐騙金額在3000元以上即屬於數額較大,但因各省市經濟發展不均,當地法院和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

例如湖北省的詐騙罪追訴起刑標準為5000元,山西省的詐騙罪起刑立案標準也為5000元。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有以下幾種詐騙行為的時候,法院可以酌情從嚴處罰。

1。透過傳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釋出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2。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3。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4。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此外,司法解釋還規定了雖詐騙人已經達到數額較大的量刑標準,但有以下幾種情況時可以免除刑事責任處罰。

1。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2。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3。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諒解的。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全文完,感謝您的耐心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