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減輕處罰,你需要知道的法律小知識

在我國刑法分則中,對每種犯罪行為都給出了具體的刑罰幅度。有的只有一個量刑幅度,如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犯危險駕駛罪,處拘役,並處罰金。而有的罪名則規定了多個量刑幅度,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犯盜竊罪有三個量刑幅度,分別是三年以下、三到十年、十年以上或無期徒刑。那麼,

如果某人犯的罪按照刑法分則規定要判無期徒刑或死刑,法官能不能只判五年呢?

答案是:可以,這在刑法中叫做減輕處罰。

今天為您分享:刑法常識之減輕處罰。

作者:劉鴻奇,一位陰差陽錯踏入法律職業,在刑事辯護領域深耕六年的昆明律師。

執業格言:依法辯曲直,仗義論是非。

關於減輕處罰,你需要知道的法律小知識

一、典型案例。

2006年,廣東省廣州市,23歲的許霆在ATM機取款時,發現機器故障,每取出1000元只扣費1元,其利用發現的漏洞反覆取款直至無法取出為止,共計取款17。4萬元。按照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其構成盜竊金融機構罪,法定刑期為無期徒刑以上。該案判決後經媒體報道引起巨大轟動,法院啟動再審後認為:第一,許霆的盜竊犯意和取款行為是在自動櫃員機發生異常的情況下發生的,與有預謀、有準備的盜竊犯罪相比,主觀惡性相對較小。第二,許霆是利用自動櫃員機出現異常,使用本人銀行卡指令超出餘額取款的方法竊取款項,與採取破壞性手段盜取錢財相比,犯罪情節相對較輕。根據本案具體的犯罪事實、犯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如果依據法定量刑幅度就低判處其無期徒刑仍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故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在這個案例中,法院對許霆減輕處罰,依據的是刑法第六十三條。該法條給出了減輕處罰的定義: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根據該條規定,想要在法定量刑幅度以下判處刑罰,有兩種途徑:第一種途徑是具有刑法規定的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但是無論有多少個減輕處罰情節,也只能減輕一檔,成為法定減輕處罰,第二種途徑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減輕處罰,可以減輕多檔,可稱為酌定減輕處罰情節。司法實踐中,99。99%的減輕處罰案件都用的是第一種途徑,走第二種途徑的案件基本上是足以在全國範圍內引起廣泛關注的案件,十分罕見,很多法官和律師辦了一輩子刑事案件都不一定遇到一起。如上文提到的許霆盜竊案。

所以相對於極其少見的第二種途徑,熟練掌握第一種途徑是所有從事刑事辯護工作的律師都必須要熟練掌握的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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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霆,圖源網路

二、刑法總則中關於減輕處罰的規定

在刑法總則中,規定了在外國犯罪、老

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精神病人犯罪、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從犯、脅從犯、自首八種減輕處罰的法定條件。

這些條件分別是:

第十條 【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 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第三款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九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一條 【緊急避險】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二條 【犯罪預備】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四條 【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 【脅從犯】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教唆犯】 第二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六十七條 【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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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法分則中關於減輕處罰的規定。

除刑法總則外,在刑法分則中還規定了幾種特殊的減輕處罰情節。分別

規定在

行賄罪、

貪汙罪、挪用資金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拐賣婦女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具體如下:

第一百六十四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四十一條【拐賣婦女罪】 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 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百七十六條 之一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汙罪】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本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的,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九十條【行賄罪】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九十二條【介紹賄賂罪】 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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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司法解釋中關於減輕處罰的規定

除上述直接規定在刑法中的減輕處罰條文外,最高人民法院還單獨或聯合其他部門,制定了數量繁多的司法解釋,

常見的如《關於辦理某某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辦理某某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這些司法解釋中,也散見一些減輕處罰的細化規定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七條因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而破獲相關受賄案件的,對行賄人不適用刑法第六十八條關於立功的規定,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單位行賄的,在被追訴前,單位集體決定或者單位負責人決定主動交待單位行賄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員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受委託直接辦理單位行賄事項的直接責任人員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自己知道的單位行賄行為的,對該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八條行賄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減輕處罰。

第九條行賄人揭發受賄人與其行賄無關的其他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條關於立功的規定,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但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釋並非立法,其不能創設新法,而只是對刑法規定具體運用的解釋和說明。但這些司法解釋數量繁多,名稱各異,內容龐雜,最為考驗辯護人的專業能力。即便是律師,若非專門從事刑事辯護方向,對相關罪名的司法解釋不甚了了也屬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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