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密權行使的邊界和限制

定密權是確定、變更和解除國家秘密的權力。獲得定密權是機關單位對原始產生事項進行定密的前提。但是,獲得了定密權並不意味著機關單位可以任意決定一個事項要不要定密、定哪個密級。定密權的行使有嚴格的邊界和限制。

定密權的邊界

定密權的獲得有法律法規授權、有權機關授權兩種途徑,分別限定了不同的邊界。定密權與其說是一種“權力”,不如說是一種“許可權”。保密法規定:“確定國家秘密的密級,應當遵守定密許可權。”

對法律法規授權的機關來說,定密權有不同密級的邊界。根據保密法第十三條,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可以確定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只能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國家秘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各級公安、國家安全機關的定密權也有不同密級的限制。這些機關無論是定密還是對外做出定密授權,都必須在自身定密許可權範圍內進行。

對有權授權的機關單位來說,定密權不僅有密級的限制,還有範圍、期限的限制。根據保密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級機關可以根據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關機關單位的申請,在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定密許可權、授權範圍內作出定密授權。《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確立了定密授權以行業授權為主的原則,明確中央國家機關可以在主管業務工作範圍內作出授權;省級機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的機關可以在主管業務工作範圍內或者本行政區域內作出授權。同時要求,定密授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明確被授權機關單位的名稱和具體定密許可權、事項範圍、授權期限。因此,被授權機關單位不是獲得了定密授權就可以對產生的所有事項進行定密,只能在被授予的許可權、規定的事項範圍以及期限內進行定密。

定密權行使的依據

保密法律法規為定密權劃定邊界的同時,又為定密權的行使作出了另一道限制:遵守定密依據。根據保密法第十三條,機關單位執行上級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需要定密的,根據所執行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確定。保密法第十四條,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的規定(保密事項範圍)確定密級,同時確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

無論機關單位有沒有定密權,有什麼樣的定密權,其派生定密都必須以所執行或者辦理的已定密事項為定密依據。對原始產生的事項,即便機關單位有定密權,也必須在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的規定中找到依據,按照保密事項範圍規定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定密。對保密事項範圍沒有規定的事項,機關單位不能擅自定密,必須提請保密事項範圍制定機關作出解釋,或者按照不明確事項程式,提請省(區、市)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確定。

從這一點看,定密權是實施定密行為的一種資格。擁有了定密的資格並不意味著可以對所有產生的事項想定密就定密、想定什麼密級就定什麼密級。定密權的行使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符合法定的依據。

定密權行使的法定程式

定密權是國家事權,其本質是國家公權力。按照法治精神和原則,公權力的行使必須“依法”進行,不僅要遵守許可權、依據,還應當遵循法定程式。

保密法關於國家秘密概念的規定中,強調了“依照法定程式確定”的要求。例如,保密法第十二條規定,機關單位確定、變更和解除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應當由承辦人提出具體意見,經定密責任人稽核批准。保密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機關單位應當在國家秘密產生的同時,由承辦人依據有關保密事項範圍擬定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報定密責任人稽核批准,並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為了將上述關於定密程式的要求明確記錄下來,《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要求,機關單位確定國家秘密,應當依照法定程式進行並作出書面記錄,註明承辦人、定密責任人和定密依據。

具有定密權的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符合保密事項範圍規定、應當定密的事項,必須履行定密責任人稽核批准的流程。機關單位的其他人,即便依據保密事項範圍進行“定密”,也不具有法定的效力,有待定密責任人的稽核批准。

如何更好行使定密權

已經依法獲得或者依有關機關授權獲得定密權的機關單位,除了應當明確自身定密許可權外,建議還應當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以更好行使定密權。

一是加強對保密事項範圍的學習使用。各行業、領域保密事項範圍是機關單位原始定密的法定直接依據。機關單位應當加強對保密事項範圍內容的學習理解,全面掌握其內涵和外延,以便及時、準確定密。特別是對保密事項範圍明確規定產生層級的事項,要嚴格按照要求,不得對超出限定層級的事項定密。對沒有明確產生層級的,只有全國性的事項才能定密。

中央有關機關在制定修訂保密事項範圍時,應當充分聽取系統內各級機關單位的意見,力求各項規定特別是產生層級的規定科學、合理。同時,加強對保密事項範圍的解讀和宣講,統一本系統、本行業對保密事項範圍具體規定的認識和理解。

二是加強內部定密管理制度建設。應當建立定密責任人制度,明確相關崗位或者人員具體負責定密工作,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備定密責任人名單,並及時根據人員和崗位變化作出調整。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結合實際,制定國家秘密事項一覽表,便利定密對號入座。應當規範定密工作流程,完善定密記錄樣式和內容。獲得上級機關定密授權的機關單位,還應當及時根據形勢發展變化,提出變更定密授權許可權、範圍等方面的申請,以更好地開展定密工作。

(轉載自《保密工作》雜誌202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