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定密依據方面,保密法第十四條規定,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範圍的規定確定密級,同時確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
這一職責要求定密責任人對承辦人擬定密級、保密期限、知悉範圍所依據的保密事項範圍規定是否正確、定密是否準確、做出的國家秘密標誌是否規範進行審查,符合規定、標註規範的,予以批准,並在其載體上籤署批准意見...
3“不得擅自擴大或者縮小國家秘密事項範圍”,要求機關單位使用保密事項範圍時,嚴格遵照其字面涵義,按照所在行業、領域對相關事項的一般性理解進行...
根據保密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中央國家機關、省級機關以及設區的市、自治州級機關可以根據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關機關單位的申請,在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定密許可權、授權範圍內作出定密授權...
現狀分析:定密責任人制度是2010年保密法新增加的內容,規定機關、單位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為定密責任人,負責本機關、本單位的國家秘密確定、變更和解除工作...
也就是說,新保密法改變了過去任何機關、單位都可以確定任何密級的做法,從行政層級和密級兩方面對定密權進行了限定,上收了定密許可權,不再授予縣級機關定密權,取消了設區的市、自治州一級機關絕密級定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