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週普法一:遇到員工患有精神疾病該怎麼辦?

先說說我就遇到的情況,一女員工有一天突然找到我們人事,說要投訴,要提建議。來了之後,我們非常重視,兩三人坐在一起開始傾聽員工的意見和想法,並且帶著筆記本。員工說,你們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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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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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嗎?我們的領導一本正經的說

………

接著說其實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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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說,對的,我們就感覺不對。而後該員工越說越激動,越說越亢奮

……

沒辦法,我們只能先穩住她的情緒,順著她的意思去辦,最後終於打發她先回去休息,我們會處理她的建議的。並且安排保安人員時刻關注她的動向,誰知後腳就去公司大門口,見人就發一張百元大鈔

……

每週普法一:遇到員工患有精神疾病該怎麼辦?

遇到這種情況,公司的要求是儘快妥善處理,因為集團的銷售大會正在我們子公司舉行。既然本文是為了學習相關法律法規的,那就從法律依據入手。首先,精神疾病是病,得依據病假醫療期的相關規定來操作,這方面大家遇到的都比較多,一查就能查得到:就是醫療期內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醫療期結束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執行。同時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

[1994]481

號)第六條明確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除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該法律已於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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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廢止,但很多地方相關法規也是有這方面規定的)。

在這裡我要說的是轉正的員工需要按照此程式進行,處在試用期的則簡單的多,我搜索了一下,有一篇文章說的是從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角度來解除勞動合同,並表示試用期內不受病假醫療期的約束,不屬於違法解除,可以作為參考,建議各位在實際操作中要多諮詢當地仲裁部門。我在處理此事時,也諮詢了當地仲裁部門,我提出的依據是勞部發

[1996]354

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通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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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仲裁部門也贊同我的依據,支援我去操作,但是注意以協商為主。今天就是想要帶給大家這樣的一個知識點,同時可以學習一下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的內容。

對於此次突然情況,我們也處理的挺好,擺事實講法律,曉之以情動之以理,得到了圓滿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