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定性是什麼?

近年來,操縱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年輕化的趨勢,有不法分子企圖利用刑法中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教唆未成年人實施詐騙、盜竊甚至搶劫等犯罪行為,以從中牟取利益。幕後教唆者認為,事發後未成年人充其量被民警“教訓一頓”,只要自己不被供述,便無須承擔任何責任。然而,一切違法犯罪行為終究難逃法網,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將受到法律嚴懲。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定性是什麼?

法妞網友諮詢: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定性是什麼?

張善偉律師解答: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沒有教唆罪的定義,只有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即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以及其他方法,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意或者雖有犯意但不堅定的人,使其決意實施自己所勸說、授意的犯罪,以達到犯罪目的的人。

而教唆犯教唆他人實施什麼犯罪,便以什麼罪名論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訂)》第十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或者嚴重不良行為,以及為未成年人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

張善偉律師補充:

關於教唆犯成立的客觀方面要件,理論上眾說不一,其觀點大致可以概括以下三種: 一是教唆行為說。這種觀點認為,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就構成教唆犯。二是以引起犯罪意圖說。這種觀點認為,只要行為人實施了足以引起他人犯罪意圖的行為,就成立教唆犯。三是實施犯罪說。這種觀點認為,要成立教唆犯必須是被教唆的人實施所教唆的罪,並且教唆行為與被教唆人犯罪之間有因果關係。

相對於一般教唆犯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重處罰。

這主要是因為未成年人的發育不夠成熟,辨別是非的能力較差,易受壞人教唆而陷入犯罪的歧途,所以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本身就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

張善偉律師結語:

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都不成熟,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有限,自我保護能力有限。

正是因為未成年人的這些特點,這也讓許多未成年人成為了犯罪分子教唆、脅迫、引誘犯罪的物件,讓他們誤入歧途。

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他們的健康成長,離不開司法的保駕護航,針對這類違法犯罪行為,人民法院將嚴厲打擊,從重處罰,還未成年人一片藍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