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約定財產歸一方,債權人該怎麼辦

近年來,在現實生活中,不少夫妻一方為了躲避個人債務,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財產全部歸另一方所有,導致債權人贏了官司卻執行不到財產的情況時有發生。此時,債權人該怎麼辦?如何才能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對此,民法典作出了明確規定,為債權人依法維權支招。

2021年1月,方某以林某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要求林某立即償還借款本金900萬元及相應利息。法院受理案件後,依法追加林某的妻子李某為被告。法院經審理認為,該900萬元為林某個人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故判決林某償還900萬元及相應利息。判決生效後,林某未按生效判決履行還款義務,方某遂於2021年4月2日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發現林某名下無任何可供執行的存款和財產。後方某得知,林某與李某在上述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已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林某持有的某公司股份全部轉讓給李某,並於離婚登記第二天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方某隨即於2021年4月26日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關於“林某將某公司30%的股份轉讓給李某”的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二條 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檢察官解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林某在離婚協議中處分其名下股權的行為是否影響方某對其債權的實現。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之規定,債權人在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行使撤銷權:1。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前提和基礎;2。債務人實施了處分財產的積極行為或者放棄債權的消極行為;3。債務人的行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

本案中,一方面,方某提供的法院生效判決能夠確認其實際對林某享有債權;另一方面,林某在與李某的離婚協議中實施了無償處分財產的積極行為。雖然李某主張,離婚協議中關於公司股權轉讓的約定系基於雙方全部利益的考慮,但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與林某離婚時雙方所有的財產、債權債務等狀況以及雙方離婚協議中關於股份轉讓的約定並非無償等情形。在方某向法院申請執行無果的情況下,依法應認定林某將其股份轉讓給李某的行為影響了方某對林某債權的實現,故法院最終判決認定方某主張的撤銷權成立。

現實生活中,經常會出現夫妻雙方透過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財產全部歸一方所有的方式來逃避債務的情形,此時應區分被逃避的債務系夫妻一方個人債務還是夫妻雙方共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後,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由此可見,如果被逃避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可要求夫妻雙方共同承擔清償責任。即便夫妻雙方透過離婚協議已將該債務約定為一方個人債務,債權人仍可透過行使撤銷權的方式獲得救濟。

(正義網-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