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僱請護林員為幌子充當打手,運輸林木起家最後當上黑老大,福建涉黑團伙14人獲刑

12月20日,荔城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林某甲等14人犯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進行宣判,1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五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有力打擊和震懾黑惡勢力犯罪。

以僱請護林員為幌子充當打手,運輸林木起家最後當上黑老大,福建涉黑團伙14人獲刑

案件詳情

以僱請護林員為幌子充當打手,運輸林木起家最後當上黑老大,福建涉黑團伙14人獲刑

1990年以來,被告人林某甲從事運輸林木、承包林木砍伐起家,自2004年以來,先後在仙遊縣成立兩所林場、一所林業有限公司,透過承包、轉包、霸佔等方式攫取當地山林資源,利用毆打競標人迫使退出競標、在縣道設卡阻止林木運輸車輛通行等方式壟斷林木行業,非法獲取利益,涉足礦產行業非法開採、強攬工程。同時,林某甲利用其在仙遊縣榜頭鎮對山林行業的壟斷,依靠赤荷住宅和林場莊園優越的交通地理位置,影響、把控榜頭鎮南溪村、梧店村等多個後方村落,不斷髮展壯大勢力,逐漸形成以被告人林某甲為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林某乙、林某丙、林某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陳某甲、陳某乙、郭某某等人為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欺壓、殘害群眾,對抗公權力機關,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以僱請護林員為幌子充當打手,運輸林木起家最後當上黑老大,福建涉黑團伙14人獲刑

荔城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甲透過招攬刑滿釋放人員陳某乙;僱請、招攬親屬被告人林某乙、林某丙、林某等人充當管理人員;以僱請護林員為幌子充當打手,豢養被告人陳某乙等人為組織成員;形成人員基本穩定、分工不同、層級明確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在發展壯大過程中,透過實施尋釁滋事、敲詐勒索、誣告陷害、破壞生產經營、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強迫交易、非法採礦、非法佔用農用地、非法儲存爆炸物、非法持有槍支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致使周邊群眾產生嚴重的心理恐慌和心理強制,嚴重威脅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重大、惡劣的社會影響。據此,荔城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並結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其認罪悔罪態度等因素綜合考慮,依法作出上述判決,並處相應財產刑。

瀟湘晨報綜合莆田中院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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