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子女撫養權其實不簡單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11月18日訊(記者 王超 通訊員 趙鍾靜) 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變更兩個女兒的撫養關係,但是因徐某無法舉證證明其符合變更撫養關係的條件,法院駁回了徐某的訴訟請求。子女撫養權變更需要啥條件?法官透過徐某的案例進行了解讀。

徐某與蓋某原系夫妻關係,婚後育有兩女蓋某甲和蓋某乙。2017年徐某與蓋某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兩個婚生女由蓋某撫養,徐某無需支付撫養費。之後,雙方繼續共同生活。2018年,徐某與蓋某正式分開,蓋某帶孩子在利津居住生活。2019年,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變更兩個女兒的撫養關係。

庭審中,徐某主張當時簽署離婚協議時是因為後期想與蓋某復婚,所以才將兩個孩子的撫養權給了蓋某,現在蓋某一直在外工作,無暇照顧孩子,且兩個孩子均是女兒,由自己照顧更為合適,因此想將兩個女兒變更為由自己撫養。蓋某則主張當時是徐某自己放棄了孩子的撫養權,現在自己雖在外工作,但每晚上都回家,孩子由爺爺奶奶照顧得很好,不同意變更兩個孩子的撫養關係。庭審中,利津法院對蓋某甲做了調查筆錄,蓋某甲表示願意繼續跟隨蓋某生活。最終,因徐某無法舉證證明其符合變更撫養關係的條件,法院駁回了徐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法官提醒,當前解除婚姻關係有兩種途徑,透過訴訟的方式和在民政局協議離婚的方式,當事人雙方對於離婚協議的簽署一定要慎重,切不可認為孩子的撫養權可以隨意變更。孩子的撫養權一旦確定,除了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變更孩子撫養權的幾種情形外,在當事人雙方無法協議變更孩子撫養權的情況下,再起訴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不會得到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