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2歲老漢迎娶40歲妻子,半年後二人離婚,老漢:養不起

案情回顧

網上有一則笑話說,男人比女人專一多了,因為不同年齡段的女人,喜歡不同年齡段的男人。

而男人呢,除了不懂事的懵懂孩童外,都喜歡二十到二十四歲漂亮、有身段的女人。

案例:62歲老漢迎娶40歲妻子,半年後二人離婚,老漢:養不起

雖是戲言可卻很有道理,這或許就是男人的天性,可以說,無論在任何時代的任何年齡段,男性都喜歡年輕的女性。

62歲的張良(化名,文中人名均為化名)遇到了剛剛離婚的

王靚美

,當時他就有一種相見恨晚的感覺,認為自己找到了愛情。

王靚美

那時候剛滿

40歲,看起來仍然風情萬種、嫵媚動人。

張良

看上了她的姿色,而

王靚美

則盯上了

張良

的錢袋,兩個人各取所需,很快便勾搭在了一起。

當時,

張良

還沒有與前妻離婚,他們的孩子已經長大,在北京參加了工作,剛剛讓張禮抱上了孫子。

這時候離婚,對

張良

的影響並不是很好。因此,兩人保持了地下情人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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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讓

張良

更加迷戀自己,以便得到更多錢財,

王靚美

努力懷上了

張良

的孩子。當時,

張良

老來得子,十分高興。

沒過多久他便和前妻離了婚,與

王靚美

做了一對光明正大的夫妻。

結婚後,

張良

在市區購買了房子,每月給

王靚美

4400元的生活費,二人就這樣過了一段時間的美滿生活。

半年後,

張良

發現

王靚美

眼裡只有錢,而在照顧兒子的事情上卻不太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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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因為金錢的緣故,

張良

也覺得自己沒辦法再滿足

王靚美

,兩人之間的情感不堪一擊,瞬間崩塌。

那些曾經甜蜜的場景,就像是做了一場夢,夢醒後,

張良

王靚美

也就只剩下了厭惡。

於是,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

張良

王靚美

一套房子和一筆

50萬元的費用,

王靚美

放棄三歲孩子的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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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拿到

50萬元後,

王靚美

卻經常登門糾纏,聲稱當初放棄孩子撫養權是被

張良

逼得,她要討回孩子的撫養權並將

張良

告上了法庭。

律師觀點

自古以來,老夫少妻都是人們揶揄談笑的物件。據說,大文豪蘇東坡就曾寫詩諷刺:

“十八新娘八十郎,蒼蒼白髮對紅妝。

鴛鴦被裡成雙夜,一樹梨花壓海棠

其實對於當事人來說,最頭疼的不是人們的挖苦嘲笑,而是由此而產生的矛盾與糾紛。

我們來梳理一下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

關於撫養權約定協議的效力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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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本案中,

張良

王靚美

在離婚時,雙方已經對孩子撫養權的問題進行了約定,孩子由

張良

撫養,

王靚美

放棄撫養權。

該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應按約履行,雖然

王靚美

稱當時放棄孩子撫養權是

張良

脅迫的,但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因此無法推翻雙方簽訂的協議。

變更撫養權

根據《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

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有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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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另一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5)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王靚美

只有舉證證明上述情形之一的,才有可能得到孩子撫養權。

探視權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的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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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或者母親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探視權是法定權利,

王靚美

可以先與

張良

協商如何行使探視權,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

如果法院判決了探視權對方不執行怎麼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本案中如果

張良

妨礙

王靚美

對孩子行使探望權,法院可以對他本人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不能強行把孩子接出來讓

王靚美

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