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2歲老漢迎娶40歲妻子,半年後二人離婚,老漢:養不起
案情回顧
網上有一則笑話說,男人比女人專一多了,因為不同年齡段的女人,喜歡不同年齡段的男人。
而男人呢,除了不懂事的懵懂孩童外,都喜歡二十到二十四歲漂亮、有身段的女人。
雖是戲言可卻很有道理,這或許就是男人的天性,可以說,無論在任何時代的任何年齡段,男性都喜歡年輕的女性。
62歲的張良(化名,文中人名均為化名)遇到了剛剛離婚的
王靚美
,當時他就有一種相見恨晚的感覺,認為自己找到了愛情。
王靚美
那時候剛滿
40歲,看起來仍然風情萬種、嫵媚動人。
張良
看上了她的姿色,而
王靚美
則盯上了
張良
的錢袋,兩個人各取所需,很快便勾搭在了一起。
當時,
張良
還沒有與前妻離婚,他們的孩子已經長大,在北京參加了工作,剛剛讓張禮抱上了孫子。
這時候離婚,對
張良
的影響並不是很好。因此,兩人保持了地下情人關係。
為了讓
張良
更加迷戀自己,以便得到更多錢財,
王靚美
努力懷上了
張良
的孩子。當時,
張良
老來得子,十分高興。
沒過多久他便和前妻離了婚,與
王靚美
做了一對光明正大的夫妻。
結婚後,
張良
在市區購買了房子,每月給
王靚美
4400元的生活費,二人就這樣過了一段時間的美滿生活。
半年後,
張良
發現
王靚美
眼裡只有錢,而在照顧兒子的事情上卻不太用心。
最終,因為金錢的緣故,
張良
也覺得自己沒辦法再滿足
王靚美
,兩人之間的情感不堪一擊,瞬間崩塌。
那些曾經甜蜜的場景,就像是做了一場夢,夢醒後,
張良
對
王靚美
也就只剩下了厭惡。
於是,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
張良
給
王靚美
一套房子和一筆
50萬元的費用,
王靚美
放棄三歲孩子的撫養權。
可是拿到
50萬元後,
王靚美
卻經常登門糾纏,聲稱當初放棄孩子撫養權是被
張良
逼得,她要討回孩子的撫養權並將
張良
告上了法庭。
律師觀點
自古以來,老夫少妻都是人們揶揄談笑的物件。據說,大文豪蘇東坡就曾寫詩諷刺:
“十八新娘八十郎,蒼蒼白髮對紅妝。
鴛鴦被裡成雙夜,一樹梨花壓海棠
。
”
其實對於當事人來說,最頭疼的不是人們的挖苦嘲笑,而是由此而產生的矛盾與糾紛。
我們來梳理一下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
關於撫養權約定協議的效力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本案中,
張良
和
王靚美
在離婚時,雙方已經對孩子撫養權的問題進行了約定,孩子由
張良
撫養,
王靚美
放棄撫養權。
該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雙方應按約履行,雖然
王靚美
稱當時放棄孩子撫養權是
張良
脅迫的,但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因此無法推翻雙方簽訂的協議。
變更撫養權
根據《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
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有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另一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5)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
王靚美
只有舉證證明上述情形之一的,才有可能得到孩子撫養權。
探視權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的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親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探視權是法定權利,
王靚美
可以先與
張良
協商如何行使探視權,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
如果法院判決了探視權對方不執行怎麼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於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本案中如果
張良
妨礙
王靚美
對孩子行使探望權,法院可以對他本人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不能強行把孩子接出來讓
王靚美
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