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與工傷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不可“任性”

實際工作中不少用人單位不瞭解與工傷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定條件,隨意解除與工傷職工的勞動關係,侵犯了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工傷職工作為一類特殊群體,用人單位對其進行管理,既要遵循《勞動合同法》的原則規定,又要執行《工傷保險條例》及其相關實施辦法的具體規定。尤其是工傷職工勞動關係的解除或終止,應當嚴格依法執行,並區分不同情形分類對待。

注意!與工傷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不可“任性”

1、不能解除勞動關係的時期

停工留薪期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2、不能解除勞動關係的傷殘等級

一級到四級傷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

3、工傷職工限定解除勞動關係的傷殘等級

五級、六級傷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4、滿足條件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傷殘等級

七級至十級傷殘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1)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

(2)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與工傷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後,如果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原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也應由用人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