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車搭載同學發生意外,被索賠65萬元……

騎車搭載同學發生意外,被索賠65萬元……

小熊出於好意

騎電動車搭載小賴起去上課

不料路上發生車禍

小賴當場死亡

小熊算不算“好意同乘”?

是否該擔責?

案情回顧

搭載同學出車禍

家屬索賠65萬元

今年2月12日中午,小賴的母親不在家,小熊騎電動車將小賴搭載到自己家裡吃飯。吃完中飯,小熊又騎電動車搭載她一起去學校。一路上,她們有說有笑,沒想到一場意外發生了。

13時40分許,當小熊駕駛電動車沿上饒惟義路南側非機動車道由西向東方向行駛至武夷山大道交叉口以西50米路段,向左變向跨越機非隔離白色實線駛出非機動車道進入機動車道時,與其左側呂某駕駛的無號牌輪式挖掘機發生碰撞,導致小賴當場死亡。

3月4日,上饒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直屬經濟開發區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小熊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呂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處理完孩子的後事,小賴的父母與呂某達成和解,但多次與小熊的父母溝通未果,於4月初向上饒市廣信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小熊及其父母賠償65。0252萬元。

法院審理

構成“好意同乘”

減輕被告30%賠償責任

廣信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我國提倡建立和諧社會的環境下,“好意同乘”是人與人之間互幫互助建立和諧人際關係的表現。結合涉案當事人的關係、行駛目的地以及被告小熊騎行的電動車並非營運車輛等因素,被告小熊搭載小賴的行為應當構成“好意同乘”。

本案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呂某與被告之間的賠償責任宜按4∶6比例確定,交強險不足部分由被告承擔60%賠償責任。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損失共計923931。5元,故被告小熊及其父母在不考慮其他減輕責任情形下應賠償原告(923931。5元-交強險180000元)×60%=446358。9元。

原告主張,被告小熊未滿16週歲不得騎行電動車,具有重大過失,“好意同乘”不能減輕責任,但交警部門認定事故責任時已經考量過該因素,不應重複評價。且小賴明知被告小熊未滿16週歲,仍乘坐其駕駛的電動車,本身也具有一定過錯。綜合雙方過錯程度,以及確係“好意同乘”之情形,應當適當減輕被告小熊對搭乘人小賴的賠償責任,酌情認定該減輕比例為30%。

6月30日,廣信區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312451。23元。

“好意同乘”是指駕駛人基於善意互助或友情幫助而允許他人無償搭乘的行為,無償性、利他性、非拘束性是“好意同乘”的重要特徵。“好意同乘”適用過錯責任,即存在違反一般安全注意義務的過錯,一方面有助於減少駕駛人因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而致“好心辦壞事”結果的發生,另一方面也將情誼行為引導到一個健康執行的軌道上來,推動人與人之間的相互關愛。根據民法典規定,“好意同乘”造成責任承擔問題,應當減輕供乘者的賠償責任,具體減輕比例在個案中由法官根據過錯程度、好意程度、事故情形等不同情況酌定。然而,若行為人具有侵權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例如酒駕等,則不能以“好意同乘”作為減責事由。

“好意同乘”時

駕駛人要提高自身的安全交通意識

對搭乘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

避免因好意變成壞事

(江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