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訓!民警“警官證”過期導致“詢問筆錄”無效!

按: 經過法律專家們的不懈努力,我國法律與西方國家成功“接軌”,“無罪推定”、“程序正義”、“沉默權”之類的“先進理念”已經成為了我國司法活動的指導思想。在此背景下,人民警察辦案過程中的任何“程式瑕疵”都有可能導致案件撤銷、實體正義無法實現,更有可能讓辦案民警自己成為“濫用職權”的罪犯!所以再次提醒依然堅守在辦案崗位的戰友,一定不要留下“程式瑕疵”!

教訓!民警“警官證”過期導致“詢問筆錄”無效!

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2020)豫16行終97號

上訴人(一審被告)鹿邑縣公安局;住所地:河南省鹿邑縣西關行政新區;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11411725005917299K。

法定代表人任金瑞,職務局長。

委託代理人歷峰,該局工作人員,特別授權。

委託代理人劉勁松,河南真源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趙強,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託代理人田以功,河南明辨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上訴人趙強因治安行政處罰一案,不服鹿邑縣人民法院(2020)豫1628行初7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的委託代理人歷峰、劉勁松,被上訴人趙強的委託代理人田以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鹿邑縣公安局於2019年9月2日作出鹿公(楊)行罰決字〔2019〕10911號行政處罰決定,認定違法行為人趙強,違法經歷:2019年09月02日,因賭博被鹿邑縣公安局拘留。2019年9月2日0時10分,魏國忠、宋乃彬、趙強、劉海榮四人以打麻將的方式參與賭博,四人賭資共計6385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趙強以賭博行政拘留十日,並處罰款壹仟元;並對其370元賭資進行收繳。

原審查明,2019年9月2日零時10分,鹿邑縣公安局楊湖口派出所工作人員在河南省鹿邑縣楊湖口鎮一棋牌室內,將包括被上訴人趙強在內的“打麻將”人員查獲。鹿邑縣公安局經調查取證、事先告知、處罰審批等程式,於2019年9月2日對趙強作出鹿公(楊)行罰決字〔2019〕10911號行政處罰決定。2019年9月2日,上訴人對趙強實施拘留。

原判認為,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五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進行詢問、辨認、檢查、勘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等調查取證工作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表明執法身份。接報案、受案登記、接受證據、資訊採集、調解、送達文書等工作,可以由一名人民警察帶領警務輔助人員進行,但應當全程錄音錄影。本案中,上訴人在詢問被上訴人趙強並製作詢問筆錄時,

辦案人員劉峰警察證已經過期。故該詢問筆錄的製作程式違法。

上訴人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傳喚趙強通知了其家屬,足以認定上訴人傳喚趙強未通知其家屬,違反了《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六十七條第四款“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並通知其家屬”的規定。上訴人提供的鹿邑縣公安局扣押物品、檔案清單顯示被告扣押了被上訴人的涉案物品,但未能提供已經制作並當場交付證據保全決定書的證據,足以認定上訴人扣押趙強涉案物品未製作並當場交付證據保全決定書,違反了《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實施扣押、扣留、查封、抽樣取證、先行登記儲存等證據保全措施時,應當會同當事人查點清楚,製作並當場交付證據保全決定書。必要時,應當對採取證據保全措施的證據進行拍照或者對採取證據保全的過程進行錄影。證據保全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二)抽樣取證、先行登記儲存、扣押、扣留、查封的理由、依據和期限;(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四)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的規定。綜上所述,被訴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三項的規定,

判決撤銷鹿邑縣公安局2019年9月2日作出的鹿公(楊)行罰決字〔2019〕10911號行政處罰決定

上訴人鹿邑縣公安局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一、一審法院認為訊問筆錄製作程式違法是錯誤的。一雖然劉鋒警官證過期,但不影響劉鋒仍是人民警察的身份,仍有執行職務的職權。因此劉鋒和其他警察一起製作的筆錄應有效,應作為證據採信。二、被傳喚人屬於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在傳喚時,其家屬都知道,並口頭告知,只是沒有在筆錄中註明而已。在傳喚被上訴人到案擬作出行政處罰時,也予以告知,沒有影響趙強的實體權利,在拘留後也告知了其家屬,程式並不違法。三、一審法院認為未能提供已經制作並當場交付證據保全決定書的證據,違反了《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111條第一款的規定,但是從卷宗材料中的鹿邑縣公安局鹿公(楊)繳字(2019)10847號收繳物品清單能夠體現保全收繳的物品、當事人的姓名、先行登記、依據和理由以及提起復議、訴訟的期限及途徑。該清單也具有了決定書應具有的要素,只是稱呼不同。上訴人提供了加蓋鹿邑縣公安局印章的收繳物品清單和鹿邑縣公安局提供的罰沒收入發票,足以證明公安機關辦案程式合法。綜上,上訴人作出的行政處罰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式合法,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維持上訴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被上訴人趙強辯稱,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被答辯人一審提供的證據材料中辦案人員劉鋒在辦理本案時,不持有人民警察有效證件,其人民警察證有效期至2017年10月10日。被答辯人一審提供的材料中沒有提供王振濤、劉鋒的執法證件。事實上,劉鋒根本沒有詢問過上訴人,是楊湖口派出所的顧凱(輔警)對上訴人進行詢問,在詢問筆錄把劉鋒的名字寫上。被答辯人在違反《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的情況下,所形成的涉及答辯人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對答辯人處罰的證據。被答辯人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傳喚答辯人通知了答辯人家屬,足以認定傳喚答辯人未通知答辯人家屬,違反了《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六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被答辯人未能提供已經制作並交付證據保全決定書的證據材料,足以認定被答辯人扣押答辯人物品未製作並當場交付證據保全決定書,違反了《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從新作出行政行為:(一)主要證據不足的;(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三)違反法定程式的;(四)超越職權的;(五)濫用職權的;(六)明顯不當的。”一審判決依據該法第七十條第三項作出判決是正確的。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使用管理規定》第四條規定“人民警察證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身份和依法執行職務的憑證和標誌。”這說明人民警察證具有身份證明和執行公務的雙重屬性。該證上既然明確了有效期限,那麼超過了該證規定的有效期限,該證件就自然失去了應有的效力。本案中,作為執法人員之一的劉峰,在執法時其人民警察證已經過期且到目前為止也沒有辦理新的證件,

其執法資格存疑

,在此情況下其作為執法人員對被上訴人進行詢問存在明顯程式違法的情形,一審以此認定被訴處罰行為程式違法並撤銷被訴處罰行為並無不當。至於在傳喚時未通知被上訴人家屬以及沒有以證據保全決定書的形式而是以扣押清單的形式扣押涉案物品的行為,均應屬於程式輕微違法的情形,並不對被上訴人的實體權利和重要的程式權利造成實質影響,不應成為撤銷被訴處罰決定的理由,一審判決也把上述情形作為撤銷被訴處罰決定的理由是不當的,應予以指正。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判決結果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鹿邑縣公安局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任成飛

審判員胡文建

審判員閆政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賀媛媛

教訓!民警“警官證”過期導致“詢問筆錄”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