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行紀合同?行紀合同有什麼特點?

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網友詢問:

什麼是行紀合同?行紀合同有什麼特點?

什麼是行紀合同?行紀合同有什麼特點?

湖北欣安律師事務所彭楊帆律師解答:

行紀合同的意思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條,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條,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八條,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行紀人與委託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湖北欣安律師事務所彭楊帆律師解析:

行紀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行紀合同是雙務有償的諾成合同。行紀人負有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和有價證券買賣的義務,委託人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雙方的利益具有對價關係,因而為雙務有償合同。行紀合同的成立只要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不需實際履行,因此,行紀合同又是諾成合同。

(2)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行紀人為委託人進行的一定法律行為。行紀合同屬於提供服務合同的一種,但行紀人提供的不是一般服務,而是運用自己的專業特長和經驗能力與第三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因此,行紀合同的標的是與第三人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

(3)行紀人為了委託人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所謂為了委託人的利益,又可稱為“為了委託人的計算”,是指由行紀人的行為所產生的經濟上的利益或者損失均歸屬於委託人,而與行紀人自身無涉。

例如,行紀人以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了商品或者以低幹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進了商品,這種差額利益座歸委託人所有,但委託人有義務支付行紀人為其買賣而支出的費用。所謂以自己的名義開展營業,是指當行紀人與第三人開展交易時,行紀人無須告訴該第三人自己的委託人是誰,也無須告訴第三人自己與委託人簽訂了行紀合同,只要告訴第三人自己的姓名或者名稱即可。第三人也無權過問行紀人的委託人是誰,亦不得以行紀人與委託人的行紀合同成立與否,而決定其與行紀入的交易行為的效力。因此,《民法典》第九百五十八條規定: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彭楊帆律師補充:

行紀人的權利和義務:

1、行紀人的主要義務:

(1)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的義務。行紀人應按照委託人的指示完成行紀行為,並應當盡注意義務,以使委託人的利益不受損失或少受損失。

(2)依委託人指示處理事務的義務。委託人指定了賣出價格或買入價格的情況下,行紀人應當按委託人的指定價格處理事務。行紀人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託人同意。未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託人發生效力。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委託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3)妥善保管的義務。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

(4)委託物處置的義務。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與委託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絡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5)負擔行紀費用的義務。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行紀人的主要權利:

(1)請求報酬權。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介入權。行紀人接受委託實施行紀行為時,可以自己的名義介入買賣活動。行紀人買入或賣出市場定價的商品時,只要委託人沒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為買受人或出賣人。行紀人行使介入權後,仍可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3)提存權。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託物,委託人應當及時受領。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可提存委託物。委託物不能賣出或者委託人撤回出賣,經行紀人催告,委託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可提存委託物。

(4)留置權。“ 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行紀人的留置權,擔保法未作規定。因此,它應該算一個新規定。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託人的主要義務:

(1)及時受領委託物的義務。如果因委託人遲延接受而造成的損失,由委託人承擔。

(2)支付報酬的義務。委託人應當按約定向行紀人支付報酬及其他約定的費用。行紀人高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低於委託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按照約定增加報酬。

2、委託人的主要權利:

(1)驗收權。對於行紀結果,委託人有權檢驗。如行紀人未按照指示實施行紀行為,委託人有權拒絕接受行紀結果,並可要求行紀人賠償損失。

(2)損害賠償請求權。在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情況下,如果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託人受到損害的,委託人有權要求行紀人賠償損失。

彭楊帆律師簡介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