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加工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承攬合同與委託合同之間的區別主要有三個方面,包括二者的履行範圍不同、履行後果和風險責任的承擔不同、追究的目的不同。實踐中要注意區分承攬合同和委託合同,選擇訂立恰當的合同,才能保護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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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加工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委託加工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北京市京師(青島)律師事務所張基隆律師解答:

承攬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按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並將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接受工作成果並給付酬金的合同。

委託合同,是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兩種合同都包含了勞力付出的內容,而且都包含了遵照他人要求實施一定事務的內,但是二者的區別也是比較明顯的。承攬合同中,僅存在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的關係,一般不會涉及到第三人,即使承攬人將承攬合同的輔助工作交由其他人完成,這些輔助承攬人也同樣是承攬人,而且輔助承攬人不必以承攬人名義而為承攬。在委託合同中,受託人一般要以委託人名義行事,即使不以委託人名義行事的,受託人對外簽訂合同的義務,最終也還要由委託人負擔,受託人在實際上與合同的相對方並無權利義務關係。

所以,在委託合同中,受託人依委託人要求行事,實際上是委託人、受託人和第三人三方之間的關係,受託人往往處於一種“中間人”的地位。

委託加工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的區別有三種不同:

(一)履行範圍不同。承攬合同一般應在承攬人與定作人之間履行,未經定作人的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接受的工作轉稼給第三人,即使定作人同意承攬人將工作轉給第三人,該第三人也不和定作人之間發生權利義務關係,而只是和承攬人之間發生法律關係。而委託合同則不同,委託合同一般是委託人委託受託人與第三人之間實施法律行為,其法律結果是透過受託人的履約行為而在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建立法律關係。

(二)履行後果和風險責任的承擔不同。承攬人在交付工作成果以前,是以自己的名義來完成工作任務,其風險責任是由他自己承擔的。而在委託合同中,受託人始終以委託人的名義來行使委託的事項,其後果和風險責任始終是委託人承擔的。

(三)追求的目的不同。承攬合同的客體是承攬人的勞動成果,當事人簽訂承攬合同的目的是承攬人的勞動成果,因此,承攬人完成了工作成果之後才能取得報酬;而委託合同的客體是受託人辦理委託事務的行為,因此,在雙務有償的委託合同中,只要委託人按照約定辦理委託事務,不管有無預期成果,受託人都有權就辦理的事務請求委託人給付報酬。

北京市京師(青島)律師事務所張基隆律師普法:

關於承攬合同在《民法典》中的規定:

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二條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裝置、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條,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張基隆律師簡介

張基隆,刑法學研究生。從業以來,專注於民商事糾紛、合同糾紛、婚姻家事、刑事辯護等法律事務研究,具有豐富的訴訟經驗。自執業以來辦理多起合同糾紛案件、公司股權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離婚糾紛等民商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