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臺建房影響鄰居採光?拆! | 黃埔案例

原創 黃埔法院 黃埔法院

加裝雨棚、加裝伸縮晾衣架、

將油煙管道架設在鄰居通風處下方、

樓上漏水樓下遭殃……

生活中,因相鄰權產生的糾紛五花八門

近日,家住黃埔的劉某因鄰居

在「露臺建房」把鄰居告上了法庭

鄰居對露臺享有專有使用權

劉某能要求他拆除嗎?

露臺建房影響鄰居採光?拆! | 黃埔案例

劉某是廣州市黃埔區某小區308房的房主,陳某則為隔壁301房的房主,二者的房屋均為小型複式房屋。陳某的301房外另有48平方米的露臺,陳某對該露臺享有專有使用權。該露臺與308房一樓的陽臺相毗鄰,該陽臺是308房一樓唯一的通風、採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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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後,陳某在該露臺上建設一長方形的房屋,該房屋透過玻璃膠固定在地面,材質為PVC材質,顏色為茶色,高2。1米,寬3。93米,長2。85米,距離308房陽臺直線距離1。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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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某還主張陳某擅自將該露臺地面鋪設地板加高,導致雨水倒灌進其一樓陽臺及室內。法院現場檢視核實,301房外露臺與308房陽臺之間有一地梁相隔,301房陽臺地面距離該地梁高23cm、308房外露臺地面距離該地梁高13cm,該露臺地面上安裝了地漏。

劉某訴請要求陳某立即拆除在301房與308房之間的露天平臺上搭建的玻璃房及在該露臺上加高的地面,恢復至原來地面的高度,並承擔律師費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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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法院依法判決:一、被告陳某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內拆除在廣州市黃埔區某小區301房與308房之間的露臺上搭建的PVC房屋;二、駁回原告劉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後,雙方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案件的爭議焦點有二:

一是陳某在自己的房屋外的露臺上建設PVC房屋,是否影響到了劉某房屋的通風及採光?

二是陳某在露臺上加高地面的行為是否侵害相鄰權?

關於第一個問題

陳某在其房屋外露臺上建造的PVC房屋距離劉某房屋的一樓陽臺非常近,中間僅隔1。8米,且該房屋高2。1米,寬3。93米,長2。85米,體積較大,已經完全遮擋了劉某一樓的陽臺,而該陽臺是劉某房屋一樓唯一的通風及採光口;上述PVC房屋顏色為茶色,並不透光,對劉某房屋的採光也會造成影響。

因此,陳某建造的PVC房屋阻擋了劉某一樓房屋的通風及採光,對劉某的生活造成了影響,已經完全超過其必要的容忍限度,構成妨礙行為,對劉某的該項訴請予以支援。

關於第二個問題

劉某的房屋與陳某的房屋外露臺之間有一個地梁相隔,其中301房地面距離該地梁高23cm、308房外露臺地面距離該地梁高13cm,且該露臺上安裝了地漏,目前也並未發生雨水因該露臺地面加高而流入劉某房屋內的情況,對劉某該訴請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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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鄰里之間互諒互讓、互幫互助、寬以待人是我國傳統美德,《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亦從法律層面對相鄰關係進行了規定。相鄰關係的本質特徵體現在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的避免妨害之注意義務以及相鄰建築物的不動產權利人之間必須負有一定的容忍義務。

因此,在相鄰關係中,不動產權利人在行使對不動產的佔有、使用等物權時,應做到:避免在行使權利時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如不得影響其通風、採光、排水,不可產生噪音、氣體、強光汙染等;在未侵害其權利時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的行為負有容忍義務,並在合理的範圍內給予相鄰不動產權利人排水、通行等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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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條 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素材 | 民一庭 張敏

原標題:《露臺建房影響鄰居採光?拆! | 黃埔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