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簽訂了1175個對外條約,哪些算是不平等條約?何時已予廢除?

據統計,從1840年到大清滅亡,清政府與外國一共簽訂了1175個條約,“公認”“不平等條約”有幾十個,我之所以把“公認”也加引號,實在是不知道此“公”的出處,而且,最終的數量只能形容說是“幾十”個,也無法具體明確到它是27個,還是31個這種精確的數字。

按照上文所述的不平等條約,即便存在一百個,在這1175個分母的比照下,也會產生十幾倍乃至幾十倍數量的“平等條約”。

清朝簽訂了1175個對外條約,哪些算是不平等條約?何時已予廢除?

實際上的情況,不平等條約與平等條約的區別很籠統,所謂不平等條約的定義就是前提不平等、地位不平等和因此導致的過程和結果的不平等。

訴諸武力,或以武力威懾或相逼,這就是前提不平等,在此前提下,落後小國不得已與先進大國坐在一起談條件,這就是地位不平等。前提和地位不平等,將會很大可能產生出結果不平等的條約。

按照這個定義,第一次鴉片戰爭陰影下的

《南京條約》

,第二次鴉片戰爭陰影下與英法簽訂的

《天津條約》

《北京條約》

,甲午戰爭後的

《馬關條約》

、八國聯軍按住大清腦袋簽訂的

《辛丑條約》

,這些條約大多既割地又賠款,無論從哪一方來看,都是妥妥的贏家通吃的不平等條約。

中俄《璦琿條約》,《北京條約》,被沙俄鯨吞一百多萬平方公里,算不算不平等條約?

清朝簽訂了1175個對外條約,哪些算是不平等條約?何時已予廢除?

在沙俄和他們後世的繼承者心目中,肯定不算,那是因為他們認為,那是兩國平等簽訂的友好條約,沙俄在當時沒有出兵攻打中國東北地區,沒有訴諸武力,這是基本事實。至於“武力威懾”,純屬扯皮語言,只要是陸地鄰國,誰在邊境沒有兵力“威懾”?

但是在大清後世的歷任統治者心目中,必須得算,那是因為沙俄是趁著英法聯軍進攻中國的時候,清廷焦頭爛額之下,被迫簽訂的“報償”沙俄調停和平的酬勞,你是沒有發動大規模戰爭,但你“渾水摸魚”、“強取豪奪”來著。更遑論條約結果本身讓誰看了那也是百分之一萬的不平等。

再來說這些“不平等條約”的廢除過程。

其實從清朝末年成立郵傳部開始,大清政府也在積極探索回收這些“不平等條約”中的“郵政檢查權”等郵政主權。

北洋政府在一戰期間,在與德奧宣戰之際趁機發布《郵件檢查令》,宣佈對各國的郵件都擁有最終檢查權。這是一次性質明確的郵政主權回收行動。

海事主權,同樣是在1917年宣戰之時,北洋政府頒佈了《捕獲審檢庭條例》,成立中央到地方的兩級審檢庭,地位類似於現代的海事法院,並且頒佈了《海上捕獲條例》,成功收回海事主權。

德、奧戰敗後,北洋政府順勢收回了德、奧的租界和領事裁判權,還藉機拒付《辛丑條約》中的賠款。

清朝簽訂了1175個對外條約,哪些算是不平等條約?何時已予廢除?

國民政府統治期間,延續了北洋政府的廢除不平等條約的勢頭,並大大提高了廢約進度。

關稅自主權,1928年,美國先與國民政府簽訂了關稅條約,之後分批與列強簽約,1933年,正式完成收回關稅自主權的夙願。

領事裁判權方面,國民政府和北洋政府完成了工作接力,北洋政府先是在華盛頓會議上提出了回收領事裁判權的要求,各國原則上沒法不答應,他們只好提出要求,必須改革中國司法制度,使之與國際接軌,北洋政府統治期間的1926年,上海公共租界的會審公廨制度首先被廢除,改組為我國政府下屬的地方法院。

1931年,國民政府宣佈廢除上海法租界的會審公廨制度,改組成地方法院。抗戰勝利後,天津租界被收回,全國範圍內的領事裁判權終於全部被廢除。

關於租借地的回收,國民政府也下了大氣力,早在北伐期間就先強行收回漢口、九江和鎮江等地的租界。

抗戰期間,國民政府與汪偽政府為了爭取民意,爭先恐後的掀起回收租界之爭,堪稱中國回收租界的高潮階段。美英等盟國配合國民政府廢約,上交手裡的租界,日本也表演到位,全力配合汪偽政府,堅決交出日本手裡的租界。汪偽政府還宣佈全部收回法租界、義大利租界,其中位於天津的義大利租界乾脆是被汪偽政府高調強行收回的。

汪偽政府在事實上雖然收回了盟國的租界,但盟國不可能予以承認,抗戰之後,國民政府才完成了正式簽約工作,收回了帝國主義列強在中國的全部租界,走完了整個法律程式。

清朝簽訂了1175個對外條約,哪些算是不平等條約?何時已予廢除?

至於當年與沙俄簽訂的《中俄璦琿條約》、《中俄北京條約》以及各種相關界約這些我們經常感覺是“不平等條約”的條約。在1926年3月開始的兩國邊境談判中,北洋政府代表提出,應按照之前蘇俄兩次對華宣言的精神,對方理應著手歸還沙俄當年侵佔中國的土地。這個提案被已經渡過俄國內戰難關的蘇俄代表以拖延的方式抵制。

之後,北洋政府與國民政府紛爭激烈,又出現了第三方勢力,內亂使得我國已無任何與對手談判的本錢,遂錯過回收的最佳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