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屆滿,工傷職工拒絕參加勞動能力鑑定,其勞動能力是否喪失或者部分喪失無法確定,不屬於用人單位不能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按曠工處理...
文圖無關從司法實踐來看,各地法院在這個問題上的意見基本一致,即,勞動者即便未申請確認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仍然有義務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支付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期間的工資...
小董認為企業未按法律規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故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該企業按照自己受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3500元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
爭議焦點徐某已經向侵權人提起民事訴訟並獲得包括誤工費在內的各項賠償,用人單位是否還要補足停工留薪期待遇差額...
根據《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浙江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關於印發〈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三)〉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5〕9號)第十二條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應當根據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以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之日至...
(一)工傷醫療期和停工留薪期的區別1、法律概念(1)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間,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法院於2018年9月7日作出(2018)京0106民初2649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A公司退還張三2016年1月工傷期間承包金5784元、退還預收承包金2萬元、支付2016年1月至2016年12月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30105元、駁回張三其他訴...
“醫療期”,主要指的是非工傷職工因病住院請假,用人單位應當在有關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關係並應當支付病假工資...
2、2015年10月22日生效的深中法發〔2015〕12號文,《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待遇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十四點: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按勞動者工傷前十二個月的包含加班工資在內的平均工資福利待遇標準確定...
停工留薪期的時間,由已簽訂服務協議的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並通知有關單位和工傷職工...
本期目錄索引一、 法院可依職權確定停工留薪期二、 誤工費經法院釋明可變更為停工留薪期工資三、 工傷職工主張誤工費沒有法律依據四、 原工資福利待遇包含加班費等補貼、福利五、 工傷職工結束治療後回公司上班視為放棄停薪留職待遇六、 拖欠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規定,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並依法享受原工資福利待遇的期限...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與工傷“停工留薪期”含義不同,待遇也不相同...
第九條 區、縣勞動鑑定委員會應將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的確認結論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
第八條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不能恢復工作仍需治療的,工傷職工或用人單位應在期滿前 10日內向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的鑑定申請,並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是否延長停工留薪期...
實踐中,很多工傷職工並不知道在符合條件情況下可以去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限,用人單位也不知道一旦工傷職工提出申請之後,應當及時處理,否則將會承擔視為同意延長停工留薪期的後果...
二、工傷致殘享受的待遇(一)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1-4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
原告受傷之後公司支付了三個月病假工資,原告依法無權再向被告主張停工留薪期工資,原告要求按照每天150元計算護理費過高,請求法院依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