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徵地補償款怎麼辦?

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簽了補償協議,土地已經被實際佔用了,房屋也已經被全部拆毀了,並且都已經在上面開始建設了,但是徵地補償款卻遲遲發放不下,這讓許多被徵收人是焦慮無助。

近日,一位河南的當事人就遇到了這樣的情況,自己家的土地在三年前就被當地相關部門給佔了,說是要修路,其為了配合徵收工作,便與村委會簽訂了徵地補償協議,協議中明明約定的是三個月內支付補償款,但是時至今日徵地補償款也沒有到位,多次去村委會詢問,可村委會始終說補償款還沒有發放下來,讓回家再等等,只要發下來,會及時地通知他領取。。。

拖欠徵地補償款怎麼辦?

事實上,集體土地徵收中,拖欠、挪用被徵地農民徵地補償款的事時有發生,不光只是個別現象。近日,雲南省自然資源廳就通報,因多年拖欠徵地補償費,決定對省內8宗地、涉及7個用地批覆的拖欠徵地補償行為進行公開掛牌督辦。

據瞭解,2021年8月,按照省委巡視要求,雲南省自然資源廳對歷年來徵地補償費兌付情況進行清理,發現部分州、市因批後未實施徵地、擬用地專案廢止、資金未撥付到位等原因,未及時、足額兌付徵地補償費,違反了法律法規,嚴重損害了被徵地農民權益。根據各州、市清理核實資料,截至2021年8月,全省涉及拖欠徵地補償費的有43宗地、拖欠價款6。32億元,涉及7個州(市)、12個縣(區)。

拖欠、挪用徵地補償款是法律明文禁止的,更是侵害被徵地農民合法權益的行為。但在實踐中,因各種原因導致這種現象常常發生。那麼,土地被徵收之後,如果相關部門拖欠或是村委會挪用、截留徵地補償款時,被徵地農民應該怎麼辦呢?

想必大家都知道,土地徵收的前提是必須要保障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徵地補償款必須要足額到位、專款專用,不得擅自截留,只有安置補償真正的落實到位之後,才可以開始具體的徵收工作。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並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徵收土地。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徵收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落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社會保障費用等,並保證足額到位,專款專用。有關費用未足額到位的,不得批准徵收土地。

從上述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先補償、後徵收這是徵收順序,任何人、任何單位在一般情況下都不得違反,否則徵收行為則不合法。

雖然,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並沒有明確規劃具體支付補償款的期限,但是有的地方法律法規上卻有明確的規定,比如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中規定,

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自發布徵收土地公告後三個月內,對已經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將徵地補償費用足額支付到位;對未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徵地補償安置決定並依法送達後,將所涉及的徵地補償費用存入指定銀行賬戶。

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中規定,徵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准後,應當在土地徵收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足額支付徵地補償費用。

《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

申請徵收土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准檔案之日起三十日內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總之,凱諾律師最後要告訴大家的是,徵地補償款各項費用足額到位這是正式開始徵收工作的前提條件,如果相關部門以各種理由或是藉口無故拖欠、挪用徵地補償款,那麼其行為都是與上述法律法規相違背的,都是不合法的行為,而且,一旦違法違規拖欠、挪用、貪汙徵地補償款,那勢必會被依法處分等。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貪汙、侵佔、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因此,當被徵地農民遇到時,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反映,要求他們立即展開調查,也可以撥打12345、12336舉報,當然也可以諮詢專業律師,及時地透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另外,還要提醒廣大被徵地農民,在舉報、反映問題時,儘量對通話進行錄音,且要及時地收集其他對自己有利的一些證據材料,如果沒有,可以先向有關部門申請政府資訊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