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欠6.2萬元未還 18年後得付31萬元還被判刑3年

欠6。2萬元未還 18年後得付31萬元

獲得拆遷補償款後仍不履行,犯拒執罪被判3年

泉州網5月18日訊 6。2萬元不還,18年後,加上利息,該付多少?答案是31萬多元。不僅如此,欠債人王某某因轉移拆遷補償款,分文未用於償債,因此犯拒執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3萬元。

事情還得從20多年前說起。劉某與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惠安縣人民法院一審於1996年2月12日作出民事判決,判令王某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償還劉某8萬元(人民幣,下同)及自1995年9月6日起至款項還清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1。608%)。

1996年9月2日,王某某償還劉某2760元。該判決於1996年9月22日發生法律效力後,王某某未全部履行還款義務。次日,劉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當天向王某某發出執行通知書,但他仍未履行。此後,法院分別於1997年3月10日、1997年3月25日、1997年4月9日依法對其司法拘留各15天,共計45天。1998年,他人透過法院償還王某某借款15200元,該款項已由劉某領取。

一晃18年過去了,到了2016年4月11日,王某某簽署拆遷補償協議,因房屋徵遷獲得補償款628157元。后王某某委託其女王某收取補償款。2016年8月至9月,惠安縣當地村委會分兩次向王某的銀行賬戶匯入補償款。當年9月26日,王某某將該款項全部轉出。

2017年12月5日,法院再次向王某某發出執行通知書暨財產報告令、敦促履行義務通知書,敦促其報告財產並於2017年12月15日前履行還款義務。王某某期滿後仍未履行。

經計算,截至王某某授權女兒收取上述補償款的前一日即2016年8月16日,王某某應償還劉某借款本金62040元及利息253467。24元,即他的被執行標的額共計315507。24元。

2018年11月29日,法院將王某某涉嫌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移送惠安縣公安局辦理。2019年3月9日18時許,王某某在家被民警抓獲歸案。

經審理,法院認為,王某某在經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確定應當承擔還款義務後,未在判決指定履行期限內主動履行全部義務,並轉移財產315507。24元到其親屬名下,對人民法院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情節特別嚴重。王某某履行部分執行義務,予以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法院一審判處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3萬元。

王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日前,法院終審此案,認定原判定罪及適用法律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遂駁回王某某的上訴,維持原判。(泉州晚報記者)

【來源:泉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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