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牟利販賣汽油 非法經營領刑罰

□廣西法治日報通訊員 朱秋敏

汽油等危險物品不可隨意買賣,需經國家相關部門許可才能經營,但吳某罔顧法律,未經許可私自買賣汽油,非法經營數額達51166元。他雖然投案自首,但並不能免除法律的懲罰。經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法院以犯非法經營罪,依法判處吳某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1萬元。

35歲的吳某是三江侗族自治縣人,但長期居住在柳州市魚峰區。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間,為牟取利益,吳某在未獲得成品油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向他人購買汽油後運至柳州市魚峰區一家修理廠旁,以低於市場價的價格將汽油銷售給許某、王某等人。後經查明,吳某非法經營的汽油不合格,非法經營數額共計51166元。

2019年5月20日14時許,吳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公安機關依法查獲吳某存放汽油的油罐,並扣押其用於運輸的一輛麵包車以及用於聯絡買賣的兩部手機。

魚峰區檢察院對此案審查後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吳某犯非法經營罪。法院開庭審理時,吳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但辯稱具有自首情節,而且他給公安機關提供線索促成其他案件的偵破,應視為有立功表現。

魚峰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吳某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制買賣的物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公訴機關指控吳某犯非法經營罪成立。吳某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關於吳某提出具有立功表現的辯解意見,經查明,公安機關未能根據吳某提供的線索查獲相關案件以及人員,而是根據其他群眾的舉報查獲相關人員,因此吳某不具有立功表現,故對此辯解意見不予採納。

吳某服判不上訴,一審判決已依法生效。

根據我國刑法第225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汽油是國家限制買賣的物品,須獲得國家相關部門的批准並持證經營,否則屬於非法經營行為。非法經營汽油數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應認定為非法經營情節嚴重,以犯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法院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對非法經營汽油的吳某作出相應的刑罰判決。

【來源:廣西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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