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重症室住院期時患者病情突變,醫方未能及時發現並搶救

一、患方陳述

2019

1

30

16

50

分,原告親屬羅某某因“急性冠脈綜合症”到被告

x

縣人民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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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的

ICU

重症室住院治療,被告向原告下達了《

x

縣人民醫院病危(病重)通知書》,原告隨即要求轉院,但被告不允許並告知原告需到春節過後由上級醫院的專家進行會診後再決定是否轉院,在此之前只能在

x

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

醫療糾紛:重症室住院期時患者病情突變,醫方未能及時發現並搶救

期間有醫生和護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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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監護,家屬只需白天進食和喂藥期間陪護,到晚上只能在過道上陪護,不能進入病房陪護。經過兩天治療,原告親屬的病情有所好轉。

2

2

00

2

分左右,羅某某打電話告訴羅某華他腰疼,原告羅某華立即進入病房,此時病房內無任何醫生護士監護。

無奈之下,原告羅某華只能先幫助羅某某方便,羅某華在衛生間沖洗尿壺時聽到羅某某痛苦地叫喚,之後羅某某緊緊抓住羅某華的手,說自己腰部疼痛難忍。羅某華隨即按了病床上的呼救鈴,但幾分鐘過後無任何反映。

羅某華心急如焚,只能把羅某某留在病房,到醫生值班室找醫生,但無值班醫生,又到護士站找護士,護士到病房檢視後才打電話聯絡值班醫生,後約

5

分鐘左右醫生才到病房。從原告按鈴呼救至值班醫生到達已經超過

30

多分鐘。醫生到病房後,給羅某某餵了兩次藥和在肩膀處打了一針,除此之外並未採取任何急救措施。

當時原告羅某華髮現父親羅某某已經快不行了,立即提出採取一切急救措施進行搶救,值班醫生在搶救了一段時間後又聯絡其他醫生進行搶救,之後才徵求原告意見是否需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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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進行插管搶救,

15

樓的醫生也告知羅某某的心率已擊不起,插管作用不大,羅某華同意插管搶救但為時已晚。

二、

患方觀點

1

、對

x

市醫學會認定被告負次要責任,對此結果原告無法接受,堅持認為被告應當負主要責任,

被告實施診療行為存在重大過錯。一是被告醫生和護士沒有在

ICU

重症監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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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時監護羅某某;二是被告延誤了最佳搶救時間;三是被告怠於行使救助義務,在羅某某病情惡化的情況下未採取任何實質有效搶救措施。

2

、被告沒有盡到說明、告知義務。一是被告未將羅某某的病因和病情告知原告;二是被告未將病情惡化的後果告知原告;三是被告未將當時醫院醫療水平、醫療裝置、醫護人員的真實情況告知原告;四是被告未能醫治的情況下,未告知原告後果,也禁止原告轉院;五是未告知原告屍檢及未屍檢的後果,致使羅某某真正死因無法查清。

3

、被告不重視、不負責、不及時的診療行為是造成悲劇的根本原因。從整個診療過程來看,就診時雖然診斷為“急性冠脈綜合症”,但醫生未對此予以重視,也沒有按診療規範的約定,安排醫生和護士在

ICU

病房監護,體現了醫生的不負責、不重視;病情惡化後沒有進行實質性搶救,家屬無法找到值班醫生,並未對患者身體器官退化、生命體徵迅速減弱等病情采取急救措施,最終導致了悲劇的發生。

在這個過程中,被告及其工作人員只需稍微負責一點,稍微重視、及時一點,羅某某不至於得不到救助。在整個過程中,原告看到的不是“醫者仁心”而是對生命的淡漠,羅某某因病尋求醫院治療,卻想不到在本是“救死扶傷,治病救人”的醫院裡丟了性命

這是多麼諷刺又是多麼的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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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令人心寒的是,被告在家屬痛失所愛的人後,並不是安慰家屬,而是讓家屬不停地補籤材料、文書,偽造病歷,以達到其掩蓋重大過錯的目的。也就是因為家屬於

2

2

日在不知情、不懂法的情況下,幫助補簽了部分材料、文書,致使醫學會在認定事故時偏離事實、遠離真相,從而認定醫院負次要責任。

對此,懇請貴院本著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予以糾正,判決被告承擔主要責任,還原法律的公平正義,以慰原告親屬羅某某在天之靈。此次事故造成原告等人與親人天人永隔,終身失愛,給原告等人的身心帶來難以彌補的創傷。

三、

醫方觀點

1

、病程記錄第

2

頁、入院告知知情同意書載明,患者入院當天,診斷急性冠脈綜合症,高血壓

3

級很高危組,主動脈、冠狀動脈鈣化等症狀後,院方對此病進行風險評估,有突發心腦血管意外、腦出血、腦硬死、惡性心律失常、急性心肌梗死、心臟破裂、多器官功能損害、呼吸迴圈衰竭、猝死等風險,告知患者家屬,制定治療方案;

一是積極完善相關輔助檢查,對症治療;二是轉上級醫院。原告選擇第一種治療方案,並在病程記錄和入院告知知情同意書上簽字認可。因病情危重,院方當天向患者家屬下達病危(病重)通知書。

2

根據病程記錄、護理記錄、搶救記錄記載,患者

2

2

00:40

時出現病情突然惡化,在心內科進行搶救,

01:20

時轉入

15

樓重症醫學科進行進一步搶救,因實施緊急搶救措施,根據當時情況是不可能進行先履行入室告知書後,才進行實施搶救措施。

患者羅某某轉入

15

樓重症醫學科進行搶救

3

個小時

3

分鐘後去世,其家屬同醫護人員在重症監護室發生衝突,院方在黃榮清副院長、重症醫學科主任等現場口頭告知對死亡異議進行屍檢,但原告方拒絕簽字。

四、醫療過錯分析

患者入住

CCU

病房期間,醫囑開具了“特級護理”,但從委託單位提供的影片資料時間顯示,

2019

2

2

00

04

申請人突然起床進入病房到

00:33

叫到護士進入病房之間無護士專護,違反了特級護理的相關規定。

五、

庭審意見

雖然患者羅某某入住的是針對重症的冠心病患者而設立的

CCU

病房,與

ICU

重症監護病房的區別只是收治疾病的範圍不同,但是對診療患者同樣負有監護的職責,並且羅某某入住

CCU

病房期間醫囑開具特級護理。

被告在診療過程中未盡到“派人晝夜守護,嚴密觀察病情變化”的職責,在羅某某病情發生變化時未能及時發現並實施搶救,與羅某某死亡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因此,本案中綜合

x

市醫學會鑑定意見(一級甲等醫療事故,負次要責任)、患者原有疾病狀況、院方的過錯程度等因素,本院確認被告

x

縣人民醫院對羅某某的死亡承擔

70%

的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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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法院判決

被告

x

縣人民醫院賠償原告各項損失

379761。38

元。

【宣告】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