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人員下落不明致債務人破產清算不能,債權人能否起訴相關人員

相關人員下落不明致債務人破產清算不能,債權人能否起訴相關人員

許多債權人在窮盡各種手段無法實現債權的情況下,選擇透過申請債務人破產而實現債權的部分回收。但也有許多債務人的相關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甚至拒絕配合向管理人移交財務賬冊等重要檔案導致無法進行破產清算。在此情況下,債權人是否可以起訴相關人員主張賠償責任?本文做簡要梳理。

第一部分:法律或司法解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案件如何處理的批覆》(法釋〔2008〕10號,以下簡稱《清算批覆》)

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符合企業破產法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債務人能否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權債務清冊等相關材料,並不影響對債權人申請的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破產案件後,應當依據企業破產法的有關規定指定管理人追收債務人財產;經依法清算,債務人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應當宣告債務人破產並終結破產程式;破產程式終結後二年內發現有依法應當追回的財產或者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債務人的有關人員不履行法定義務,人民法院可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其行為導致無法清算或者造成損失,有關權利人起訴請求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以下代稱“九民會紀要”)

14。【怠於履行清算義務的認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8條第2款規定的‘怠於履行義務’,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現後,在能夠履行清算義務的情況下,故意拖延、拒絕履行清算義務,或者因過失導致無法進行清算的消極行為。股東舉證證明其已經為履行清算義務採取了積極措施,或者小股東舉證證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會或者監事會成員,也沒有選派人員擔任該機關成員,且從未參與公司經營管理,以不構成‘怠於履行義務’為由,主張其不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援。”

118。【無法清算案件的審理與責任承擔】人民法院在審理債務人相關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破產案件時,應當充分貫徹債權人利益保護原則,避免債務人透過破產程式不當損害債權人利益,同時也要避免不當突破股東有限責任原則。

人民法院在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案件如何處理的批覆》第3款的規定,判定債務人相關人員承擔責任時,應當依照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來確定相關主體的義務內容和責任範圍,不得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8條第2款的規定來判定相關主體的責任。

上述批覆第3款規定的“債務人的有關人員不履行法定義務,人民法院可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係指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不履行《企業破產法》第15條規定的配合清算義務,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企業破產法》第126條、第127條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或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的規定,依法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控制人不配合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2條的規定,對其作出不準出境的決定,以確保破產程式順利進行。

上述批覆第3款規定的“其行為導致無法清算或者造成損失”,係指債務人的有關人員不配合清算的行為導致債務人財產狀況不明,或者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未依照《企業破產法》第7條第3款的規定及時履行破產申請義務,導致債務人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檔案等滅失,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清算職務,給債權人利益造成損害。“有關權利人起訴請求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係指管理人請求上述主體承擔相應損害賠償責任並將因此獲得的賠償歸入債務人財產。管理人未主張上述賠償,個別債權人可以代表全體債權人提起上述訴訟。

上述破產清算案件被裁定終結後,相關主體以債務人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檔案等重新出現為由,申請對破產清算程式啟動審判監督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符合《企業破產法》第123條規定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第二部分:案例觀點摘選

1。 北京環渤海投資諮詢有限公司與燕飛清算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19)蘇02民終3758號

二審法院認為節選(一)

本院認為,申請強制執行在前、請求清算賠償在後的客觀情況表明,環渤海公司的債權在公司未解散或未進入清算狀態之前即已經不能獲得償還,何況環渤海案涉債權直至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才主張,清算義務的未履行與債權不能獲得償還之間並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即使燕飛存在不履行清算義務的行為,但該行為並沒有侵害到債權的實現,故環渤海公司主張燕飛應承擔清算賠償責任的依據不足。

律師簡注:

《清算批覆》第3款規定的其實是一個侵權責任,需要行為人不履行清算義務的行為與債權人未能清償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本案中,法院認為債權人的債權在債務人未解散或未進入清算狀態之前已經不能獲得償還,故清算義務的未履行與債權不能獲得清償不存在必然因果關係。該觀點對債權人或債務人的管理人不太有利。因為債務人進入破產清算的主要原因是資不抵債,而債權人的債權大多可能已經窮盡其他手段而未能獲得清償,那麼債務人的相關人員不配合清算,確實與債權人的債權能否獲得清償沒有必然因果關係——即使配合了,還是資不抵債、破產清算,債權人的債權仍然無法獲得清償。

2。 東莞市虎門永盛電器購銷部與林錦輝、林桂彬清算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19)粵1972民初14705號

一審法院認為節選(一)

現南輝公司已被宣告破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林錦輝不履行法定義務導致無法清算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林錦輝承擔賠償責任所獲得的賠償應歸入南輝公司財產,由南輝公司全體債權人依法分配,而非由某個特定債權人獲得,故原告直接要求將該賠償款歸其所有,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

律師簡注:

個別債權人無權單獨主張相關人員承擔賠償責任,但個別債權人可以代表全體債權人提起訴訟。“九民會紀要”第118條第4款第2句規定:“‘有關權利人起訴請求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係指管理人請求上述主體承擔相應損害賠償責任並將因此獲得的賠償歸入債務人財產。管理人未主張上述賠償,個別債權人可以代表全體債權人提起上述訴訟。”

3。 上海聯大海綿有限公司清算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19)滬0118民初18991號

一審法院認為節選(一)

本院認為,10號批覆的上述規定無法在本案中得已適用,具體表現在,其一,本案兩被告既非上海舒菲雅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總經理等經營管理人員,更非財務人員,因此,其並不屬於10號批覆規定的“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其二,即使本案原告屬於“管理人未主張上述賠償,個別債權人可以代表全體債權人提起上述訴訟”的情形,因其訴訟請求並非是向義務人主張損害賠償,並將損害賠償金歸入上海舒菲雅的財產,而是要求兩被告為上海舒菲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清償其個人債權,本案亦無適用10號批覆的基礎。

律師簡注:

同上。

4。

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20)蘇0509民初858號

一審法院認為節選(一)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負有清算義務,股東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檔案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有權要求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錢紅妹作為金濱公司的股東、法定代表人,被告徐井生作為金濱公司的股東,在金濱公司破產清算程式中,經金濱公司管理人通知,未履行提交金濱公司財產、賬冊、合同等資料的義務,導致本院無法對金濱公司進行完整清算。被告徐井生在本案訴訟過程中亦陳述賬冊已遺失。因此,原告三正公司作為金濱公司的債權人,要求被告徐井生、錢紅妹對金濱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援。

……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律師簡注:

本案判決作出時,“九民會紀要”已經頒佈,律師認為本案在法律適用、權利人主體、侵權責任主體上均值得商榷:

第一,“九民會紀要”第118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在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案件如何處理的批覆》第3款的規定,判定債務人相關人員承擔責任時,應當依照企業破產法的相關規定來確定相關主體的義務內容和責任範圍,不得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8條第2款的規定來判定相關主體的責任。“

第二,除非個別債權人是代表全體債權人提起訴訟,否則不應當支援。“‘有關權利人起訴請求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係指管理人請求上述主體承擔相應損害賠償責任並將因此獲得的賠償歸入債務人財產。管理人未主張上述賠償,個別債權人可以代表全體債權人提起上述訴訟。”

第三,《清算批覆》第3款規定的“債務人的有關人員不履行法定義務,人民法院可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係指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不履行《企業破產法》第15條規定的配合清算義務。本案中,股東是否屬於“債務人的有關人員”,要看其是否屬於法定代表人,是否屬於財務管理人員或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5。 廣州蘇農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南京華晶精細化工廠、陳敬偉等清算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20)蘇01民終1240號

二審法院認為節選(一)

根據2014年4月25日接處警登記表記載及證人證言,晶美公司及華晶公司的部分財務賬冊被盜屬實。由此可以看出,晶美公司部分財務賬冊滅失,導致無法全面清算,直接原因系被盜,而非晶美公司股東保管不當。

二審法院認為節選(二)

華晶公司於2018年7月23日被一審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式,在判定該公司的股東是否應承擔責任、承擔何種責任時,應當以企業破產法及其司法解釋相關規定為依據,不宜直接參照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中有關公司解散清算或強制清算的規定予以判定。

律師簡注:

在因果關係上,不能清算是因財務賬冊被盜滅失所致,而不是保管不當。在法律適用上,法院認為應當以企業破產法及其司法解釋為依據,符合“九民會紀要”第118條規定的精神。

6。 北京韓建世紀恆興建築有限公司與石慶雲清算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20)京0111民初4025號

一審法院認為節選(一)

依據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因怠於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檔案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援。本案中,石慶雲系海洋振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暨股東,在本院受理海洋振業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後,石慶雲未能積極履行義務,導致破產管理人無法進行清算工作海洋振業設公司破產程式終結。石慶雲怠於履行義務導致海洋振業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其理應對海洋振業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世紀恆興公司要求石慶雲對(2012)房民初字第112號民事判決書確認的北京海洋振業裝置租賃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援。另依據2014年8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世紀恆興公司要求石慶雲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援。

綜上所述,為維護社會正常的經濟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第二款……

律師簡注:

法律適用、權利主體問題均值得商榷。

7。 蘇州潔源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與蘇州創崴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王多利等清算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20)蘇05民終3358號

二審法院認為節選(一)

潔源公司作為個別債權人主張盈智公司不配合清算行為的有關人員直接向其承擔賠償責任,亦與上述批覆的規定不符。

律師簡注:

債權人不得個別起訴並主張以賠償用於清償自身債權。

8。 4678南京旭耀物資有限公司與楊莉萍、史建陽等清算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20)蘇01民終4678號

一審法院認為節選(一)

楊裕強在展捷公司破產清算過程中配合管理人找到了展捷公司2009年3月至2013年12月期間的憑證58本、賬本20本,管理人經審查後認為展捷公司已嚴重資不抵債,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雖然管理人提出“財務賬冊不全,其中2013年無明細賬、2013年後無賬冊及憑證,無法出具審計報告”,但結合史建民、楊裕強關於“後來展捷公司投資辦廠虧損,導致展捷公司無法繼續經營”的陳述,足以認定展捷公司無法清償旭耀公司的貨款債務系經營虧損造成,並非未及時申請破產清算造成。故旭耀公司要求展捷公司股東楊莉萍、史建陽、史建民、楊裕強對其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援。

二審法院認為節選(二)

展捷公司於2019年7月25日被一審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式,旭耀公司在展捷公司破產程式終結後,主張債務人展捷公司的股東即四被上訴人對展捷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缺乏法律依據,應不予支援。即便四被上訴人繫上述批覆中規定的相關主體,也應在破產程式中透過管理人追收等方式予以處理,否則將與企業破產法規定的債權人公平受償原則相悖。

律師簡注:

因果關係方面,債權人的債權未獲得清償的原因並不是未及時申請破產清算造成,而是債務人經營虧損造成。責任主體方面,股東不是《清算批覆》中規定的“相關人員”。權利主體方面,應當由管理人提起訴訟。

9。 某銀行與南京某公司、上海某集團等清算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20)滬02民終4868號

二審法院認為節選(一)

企業破產程式系旨在終局性地清理破產企業的債權債務,故個別債權人要求破產企業相關人員承擔破產配合責任的,應當限定於破產程式中,在破產程式終結後,個別債權人再行提起訴訟,既有悖於破產程式終局、不可逆的宗旨,亦有悖於債權債務集體清償的理念。結合本案,寧企公司破產程式已終結,上訴人再以中某公司、神某公司、六某公司及謝某某作為寧企公司相關人員不履行法定義務為由,訴請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判決不予支援。

律師簡注:

個別債權人不能提起訴訟,符合“九民會紀要”之“‘有關權利人起訴請求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係指管理人請求上述主體承擔相應損害賠償責任並將因此獲得的賠償歸入債務人財產。管理人未主張上述賠償,個別債權人可以代表全體債權人提起上述訴訟。”所規定的精神。

10。 黃歡利、王文軍與無錫阿博華科技有限公司清算責任糾紛審判監督民事判決書

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20)滬民再17號

再審法院認為節選(一)

而破產程式不同於清算程式,是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的概括清償程式,具有徹底清理債務人債權債務的功能。債務人相關人員不履行企業破產法規定的配合清算義務所應當承擔的責任,屬於破產清算程式中的責任,應當在企業破產法框架下進行。相關主體不配合破產清算導致的債務人財產滅失,該損失理論上屬於債務人破產財產,應當由管理人依法追回後分配給全體債權人,不應在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式後,由債權人個別進行追償並用於清償其自身債權。

錦尚公司破產程式終結後,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現阿博華公司作為債權人再個別起訴錦尚公司的股東承擔清算責任並用於清償自身債權,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

律師簡注:

有權提起訴訟的主體是管理人,個別債權人無權起訴債務人的股東承擔清算責任並用於清償自身債權。“九民會紀要”第118條第4款第2句規定:“‘有關權利人起訴請求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係指管理人請求上述主體承擔相應損害賠償責任並將因此獲得的賠償歸入債務人財產。管理人未主張上述賠償,個別債權人可以代表全體債權人提起上述訴訟。”

11。 上訴人南京世岐貨架型材製造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黃智峰、李德珍、曾建群、原審第三人江蘇方德律師事務所律師清算責任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20)01民終9723號

二審法院認為節選(一)

破產清算中,由於相關主體不配合清算導致的債務人財產滅失或管理人無法履職而造成的損害,損失屬於債務人破產財產,應當由管理人依法追回後分配給全體債權人,不應在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式後,由債權人個別進行追償用於清償其自身債權。好易公司在破產程式開始前已因無財產可供執行而被法院裁定終結執行程式,現世岐公司無證據證明因黃智峰等三被上訴人不配合清算導致好易公司財產滅失,其亦未在好易公司破產程式中要求管理人提起損害賠償,故世岐公司在好易公司破產程式終結後主張債務人好易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和股東對好易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

律師簡注:

因果關係問題。債權人的債權在債務人破產程式開始之前已因無財產可供執行而被法院裁定終結執行程式,法院認為債權人無證據證明是因相關人員不配合清算導致。由上可見,因果關係可能在此類案件中難以判斷。

12。 南京普泰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與翟永成等清算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20)京0117民初6816號

一審法院認為節選(一)

大行德廣公司破產清算一案中,翟永成作為大行德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規定對公司負有配合清算義務。因公司缺乏財務賬冊、文書資料等清算資料,致使管理人無法對公司進行全面的管理、追收處置和分配,債權人的債權因此遭受了損失,該損失與大行德廣公司未能提供財務賬冊等清算資料致使公司財產狀況不明之間有因果關係。

一審裁判結果節選(一)

一、翟永成於本判決生效後7日內賠償南京普泰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債權損失1635225。16元,該款作為債務人財產歸入北京大行德廣國際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破產財產;

律師簡注:

本案判決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擔賠償責任,且賠償款作為債務人財產歸入債務人破產財產,符合法律規定。

13。 上訴人南京世岐貨架型材製造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胡健、沈欣、鄭必春原審第三人江蘇天哲律師事務所清算責任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21)蘇01民終2862號

二審法院認為節選(一)

世岐公司主張胡健對衡鑫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支付責任,應舉證證明其所主張的損失與胡健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世岐公司就其生效債權已於2013年9月18日向江寧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未查詢到可供執行的財產,江寧法院於2013年12月16日裁定終結此次執行程式。因此,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衡鑫公司的資產不足以清償其對世岐公司債務系因胡健不履行配合清算義務所致。

二審法院認為節選(二)

人民法院在審理債務人相關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破產案件時,應當充分貫徹債權人利益保護原則,避免債務人透過破產程式不當損害債權人利益,同時也要避免不當突破股東有限責任原則。衡鑫公司已於2019年10月15日進入破產清算程式,若相關人員不履行法定義務,導致債務人的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檔案等滅失,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清算職務,給債權人的債權造成損害的,應當由管理人依法追回後分配給全體債權人或在管理人未主張上述賠償的情況下,由個別債權人代表全體債權人提起訴訟。世岐公司系衡鑫公司的個別債權人,其在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式後,對其自身債權進行個別追償,違反了破產清算債權人平等受償的制度設定宗旨,一審法院認定世岐公司無權起訴要求胡健、沈欣、鄭必春就衡鑫公司對其債權承擔連帶給付責任,並無不當。二審中,世岐公司雖變更訴訟請求為將清償財產歸入衡鑫公司破產財產,但其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取得其他債權人、管理人或債權人會議的授權,其提起本案訴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

律師簡注:

一是本終後是不是債權人就不能證明因果關係?二是依照“九民會紀要”的規定,管理人未主張上述賠償,個別債權人可以代表全體債權人提起訴訟,該個別債權人是否需要其他債權人、管理人或債權人會議的授權?從“九民會紀要”的規定來看,並無要求授權一說。而從實踐中來看,管理人未及時提起訴訟,而個別債權人獲得其他債權人的授權不現實,因此律師認為個別債權人便有權代表全體債權人提起訴訟。

14。 上海倪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餘筱軍、曹俊清算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20)滬03民初423號

一審法院認為節選(一)

被告餘筱軍作為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義務妥善保管公司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公司進入破產程式後,其有義務及時向管理人移交公司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現被告餘筱軍無法向管理人移交完整的財務資料,導致無法根據財務資料查明公司的真實財產狀況、債權債務狀況等,以及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餘筱軍是否盡到其對公司所應負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是否存在因其未盡法定義務而導致公司財產受損的情形。因被告餘筱軍未盡法定義務,相關事實的證明責任應由被告餘筱軍承擔,被告餘筱軍無法證明其行為未導致公司財產受損,依法應當承擔不利的後果,對公司的全部對外所欠債務承擔賠償責任,責任範圍應以破產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為限,即本案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應以債權總額扣除(2019)滬03民初16號判決所確認的兩被告的債務總額為限。本案已查明導致公司無法清算的原因,系由於法定代表人未盡法定義務所導致,並非由於負有清算義務的股東延誤清算導致財務資料滅失而無法清算,被告曹俊作為公司監事亦無保管財務資料的責任,故不應由其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簡注:

“其行為導致無法清算或者造成損失”,係指債務人的有關人員不配合清算的行為導致債務人財產狀況不明,或者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未依照《企業破產法》第7條第3款的規定及時履行破產申請義務,導致債務人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檔案等滅失,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清算職務,給債權人利益造成損害。

15。 上海寶璣電氣製造有限公司與陳大東等清算責任糾紛民事一審案件民事判決書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21)滬0117民初3157號之一

一審法院認為節選(一)

根據《批覆》以及《九民會議紀要》的相關規定,被告朱建敏、陳大東作為寶璣電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東,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主要是指是否存在不履行《企業破產法》第十五條規定的配合清算義務。具體而言,首先,《企業破產法》第十五條規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一)妥善保管其佔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現原告主張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項規定的妥善保管其佔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義務致使管理人無法清算,被告朱建敏、陳大東辯稱寶璣電氣公司長期一直有華通開關廠監管經營,兩被告實際未參與公司的經營,公司的財務人員也是華通廠委派,賬冊和公章等存放於華通開關廠,均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難以採納被告朱建敏、陳大東的辯稱意見,原告關於被告存在未妥善保管寶璣電氣公司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法定義務的主張,本院予以採納,被告朱建敏、陳大東作為公司的新老法定代表人及股東對於賬冊等缺失具有過錯。

律師簡注:

本案比較“狠”,新老法定代表人都被判決承擔責任。

16。 滿洲里恆吉貿易有限公司與南方希望實業有限公司清算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21)京01民初252號

一審法院認為節選(一)

關於南方希望公司作為新希望公司股東是否應當對新希望公司欠付恆吉貿易公司的債務承擔清算責任的問題。從理論上看,公司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應對自己的行為獨立承擔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其他因股東不履行配合清算義務或負有清算責任的股東未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及時履行破產申請義務,造成公司相對人權益受損或債權人利益受損,而在有限責任之外承擔的清算賠償責任或連帶清償責任,只能作為公司股東有限責任制度的例外和補充。

依據九民會議紀要第118條第4款規定,該賠償責任性質實質是侵權責任,需要滿足相應的法律構成要件

依據九民會議紀要第

企業破產法第7條第3款的規定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本案中新希望公司於2004年11月19日被吊銷營業執照,南方希望公司作為股東依法負有清算責任。新希望公司經法院生效判決、執行,無財產可供清償債務終本執行,新希望公司具備企業破產法第2條規定的破產原因。南方希望公司應及時履行破產申請義務,故南方希望公司符合九民會議紀要第118條第4款規定,其系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義務主體。

118條第4款規定,該賠償責任性質實質是侵權責任,需要滿足相應的法律構成要件

本案中新希望公司於2004年11月19日被吊銷營業執照,2014年8月22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作出(2014)海民初字第14225號民事判決書確認新希望公司對外負有不能清償的到期債務,其後2017年8月11日,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案件因無財產可供清償而終本執行。南方希望公司作為新希望公司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在新希望公司出現破產原因時,未及時向法院申請對新希望公司破產清算,南方希望公司存在未及時履行破產申請義務的行為。

第一,南方希望公司是否系承擔侵權責任的主體。

本案中,恆吉貿易公司主張其因南方希望公司未及時履行破產申請義務致使其債權受到損害,但綜合本案查明的事實,新希望公司破產清算案尚在審理中,新希望公司管理人在履職過程中亦調查到相應房產等財產線索。目前無法確定恆吉貿易公司有損害後果以及損害後果的大小,新希望公司管理人可以繼續執行相應的清算職務。

第一,南方希望公司是否系承擔侵權責任的主體。

退一步講,本案中,即使恆吉貿易公司債權有損害後果,但現有證據亦不足以證明系南方希望公司未及時履行破產清算申請義務的行為導致新希望公司主要財產、財務賬冊、重要檔案等滅失。

一審法院認為節選(二)

公司法解釋二第18條確定的相關主體的責任,來自公司法明確規定的清算義務以及公司資產大於負債的前提假設,即債權人本來可以在公司解散後透過清算獲得足額清償,但由於相關主體未依法及時履行清算義務而導致債權損失,故根據侵權責任理論和構成,債權人可以向負有清算義務的主體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清算與公司解散後的清算不同,破產清算的原因是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除第三人為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或者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債務的處理達成協議等特殊情況外,債權人的債權在破產清算程式中並不能足額受償。基於此,九民會議紀要第118條第2款明確規定,應以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相應義務是否履行為依據,不得根據公司法解釋二第18條第2款的規定來判定破產企業相關人員應承擔的責任。

第二,南方希望公司是否有未及時履行破產申請義務的行為。

本案從侵權責任要件角度對相關責任進行了比較詳細的分析,在法律適用上也有比較準確的論述,值得參考。

17。 深圳天霖物流快遞有限公司管理人、李元珍等清算責任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20)粵03民初7195號

一審法院認為節選(一)

關於爭議焦點一,配合清算義務主體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負有配合清算義務的債務人的有關人員係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經人民法院決定的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本案中,被告李元珍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屬於配合清算義務主體。被告高志龍擔任公司監事,不屬於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亦未經人民法院決定其作為配合清算義務人,故被告高志龍不負有配合清算義務,原告以被告高志龍未配合清算為由,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援。

關於爭議焦點二,因果關係問題。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在天霖物流公司破產清算過程中,被告李元珍作為天霖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既未履行移交財務賬冊等重要資料的義務,也未配合管理人陳述債務人財產狀況,其具備不履行配合清算義務的行為。上述行為導致天霖物流公司財產狀況不明,李元珍對此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關於爭議焦點三,損害賠償責任的範圍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另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十八條之規定,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絡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本案中,原告就其經破產清算程式未獲清償的債權304503元進行了舉證,被告李元珍未舉出反證證明原告主張的損失範圍與其未配合清算行為無關,本院對原告主張的損害賠償數額予以認定。

第二,南方希望公司是否有未及時履行破產申請義務的行為。

本案從侵權責任角度對相關問題做了比較充分的分析論證。

18。 南京普泰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等與張敬宇清算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21)京03民終11047號

一審法院認為節選(一)

翟永成作為大行德廣公司法定代表人,應承擔公司經營管理責任,包括要善保管公司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資料等職責,並在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式後,承擔交付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資料等資料的配合清算義務,現翟永成未能盡到上述義務,造成他人債權損失,應承擔侵權責任並賠償債權人的債權損失。張敬宇雖登記為大行德廣公司股東、監事,但在破產清算程式中,並非負有配合清算義務的相關責任人。

第三,南方希望公司未及時履行破產申請義務的行為是否造成相應的損害後果。

“債務人的有關人員”,係指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若股東、監事並非負有配合清算義務的相關責任人,不應當承擔責任。

19。 廣州有林生態農業有限公司、尤勇等清算責任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21)粵0106民初10946號

一審法院認為節選(一)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118條第四款,“上述批覆第3款規定的‘其行為導致無法清算或者損失’,係指債務人的有關人員不配合清算的行為導致債務人財產狀況不明,或者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未依照第7條第3款的規定及時履行破產申請義務,導致債務人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檔案等滅失,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清算職務,給債權人利益造成損害。‘有關權利人起訴請求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係指管理人請求上述主體承擔相應損害賠償責任並將因此獲得的賠償歸入債務人財產。管理人未主張上述賠償,個別債權人可以代表全體債權人提起上述訴訟。”中電公司的破產程式已經終結,本案原告系唯一債權人,其有權向清算義務人即兩被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第三,南方希望公司未及時履行破產申請義務的行為是否造成相應的損害後果。

如果管理人未提起訴訟,則唯一債權人可提起訴訟。

20。 北京雷石銘科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與趙鵬飛等清算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21)京03民終20853號

二審法院認為節選(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權人對人員下落不明或者財產狀況不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清算案件如何處理的批覆》第三款規定:“債務人的有關人員不履行法定義務,人民法院應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其行為導致無法清算或者造成損失,有關權利人起訴請求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支援。”上述司法解釋的“有關人員”,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五條中的“有關人員”的含義應為一致。趙軍生作為金利公司法定代表人,應承擔公司經營管理責任,包括妥善保管公司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資料等職責,並在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式後,承擔交付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資料等資料的配合清算義務,現趙軍生未能履行上述義務,造成他人債權損失,應承擔侵權責任並賠償債權人的債權損失。趙鵬飛雖登記為金利公司股東,但在破產清算程式中,並非負有配合清算義務的相關責任人。因此,雷石中心在本案中對趙鵬飛提出的訴訟主張,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

二審法院認為節選(二)

金利公司破產清算一案中,趙軍生作為金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規定對公司負有配合清算義務。因公司缺乏財務賬冊、文書資料等清算資料,致使管理人無法對公司進行全面的管理、追收處置和分配,債權人的債權因此遭受了損失,該損失與金利公司未能提供財務賬冊等清算資料致使公司財產狀況不明之間有因果關係。

二審法院認為節選(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五條規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一)妥善保管其佔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二)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並如實回答詢問;(三)列席債權人會議並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四)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前款所稱有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第四,南方希望公司未及時履行破產申請義務,與新希望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檔案等滅失,致使管理人無法執行清算職務,給債權人利益造成損害之間是否均有因果關係。

本案主要涉及責任主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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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金融爭議觀察 作者:

管敏正、許建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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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下落不明致債務人破產清算不能,債權人能否起訴相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