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提出辭職算“書面辭職”嗎?答案來了……

龍頭新聞訊(記者 劉暢言)微信現在已經成為了人人離不開的聯絡方式,但是如果是氣頭上用微信說辭職,後悔時已經無法撤回,算不算書面提出的辭職呢?

“因我與主管對專案存在嚴重分歧,無法繼續接受其管理、與其合作,故此提出辭職,特此宣告。”幾天前,某公司職員邱某正在氣頭上對人力資源部劉經理發出了這樣一條微信。但過了一會兒,他覺得自己不能這麼草率,卻發現已經無法撤回微信內容。半個鐘頭後,他接到了劉經理的電話,要求他立即到人力資源部辦理離職手續。一直以來,邱某和他所在部門主管間的矛盾公司人盡皆知。由於他自恃工齡長、學歷高,常常與主管發生爭執,導致部門專案執行障礙重重。公司領導已經幾次與劉經理商量,要慎重考慮勞動合同到期後,是否繼續留用他。如今他提出辭職,劉經理請示了領導之後,便趕緊著手辦理相關手續。不想,邱某卻表示微信算不上“書面辭職申請”。但劉經理拒絕理會。想不通的邱某隨即申請了勞動爭議仲裁,以自己僅僅是以微信發洩情緒、沒有書面辭職,公司卻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但讓他想不到的卻是,仲裁委駁回了他的請求。

案例解析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合同法》第11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 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16條第2款規定:電子資料是指透過電子郵件、電子資料交換、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部落格、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儲存在電子介質中

的資訊。因此,員工透過微信提出辭職,其實也是使用書面形式提出的辭職。在雙方對該微信的真實性沒有異議的前提下,可以認定邱某辭職的意思表示已經到達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