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小菲與大S是如何離婚的?

大家都知道汪小菲是北京人,大S是中國臺灣人,他們倆是兩岸婚姻,很不容易,但最終是離婚了。2010年年底,兩人在朝陽區民政局登記結婚,11年後大S在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離婚。

下面我們再來說一下,兩人為什麼要訴訟離婚,而不是協議離婚。與大陸這裡一樣,在臺灣結束一段婚姻關係,同樣有兩種渠道,一是協議離婚、二是訴訟離婚。

兩種離婚方式有著本質上的區別,按照大陸這裡的慣例,協議離婚即是在基於雙方自願離婚的基礎之上,並就財產分配方案、子女撫養權、撫養費支付標準等問題上達成了一致,因而也就沒有必要“麻煩”法院了,兩人在民政局就可以完成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結束婚姻關係。

訴訟離婚也很好理解,如果兩人都有離婚的意願,但就財產分配、子女撫養權等問題上達不成一致,這時候就需要請求法院介入調解或裁決。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倘若認定雙方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符合離婚的前提,那麼就對財產分配、子女撫養權等問題作出裁決並作出同意離婚的判決。

臺灣省的“協議離婚”、“訴訟離婚”也大體是這個意思,畢竟同屬於“大陸法系”,相關的司法解釋和流程大同小異。

兩岸婚姻離婚,要在臺灣和大陸都辦理離婚登記,可以先在臺灣辦,再到大陸辦。也可以先在大陸辦,再到臺灣辦。

在臺灣拿到判決書後,要到大陸的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判決認可。不知道大S有沒有做這一步。那在大陸的一方當事人汪小菲拿到判決認可後,到大陸的民政機關辦理離婚證即可。

還要說明一點,臺灣是沒有結婚證離婚證的,他們都是身份證,身份證直接寫明婚姻狀態。

綜上所述,其實與我們普通人的離婚一樣,但凡能協議離婚,誰願意選擇更為複雜、更為難堪的訴訟離婚呢?但當財產分配、撫養權等問題達不成一致的時候,訴訟離婚是唯一的渠道,不得已而為之罷了。

汪小菲與大S是如何離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