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女友轉賬21萬,分手後能否要回?法官這樣說!

眾所周知

情侶在戀愛期間

互發紅包、贈與財物是常有的事

可雙方一旦分手就“因愛生債”

那麼問題來了

情侶在戀愛期間的轉賬

分手後能否主張返還?

近日,山東省菏澤市鉅野縣人民法院謝集法庭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某訴稱,2019年11月,其與被告王某某透過抖音認識並建立戀愛關係,2020年1月到2021年1月向被告轉賬近400次,發紅包200餘次,共計219835。16元,兩人分手後被告承諾返還,但經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償還。

被告王某某辯稱,雙方從來沒有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民間借貸關係是根本不存在的,是原告虛構的;雙方之間的資金往來是戀愛之間的贈與,原告無權要求返還。

法院審理

本案為民間借貸糾紛,應圍繞雙方是否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係及欠款數額進行審理。關於法律關係,王某某雖不認可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係,但對胡某某提供的錄音及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無異議並自認胡某某轉賬加起來全部是21萬,承諾給胡某某。從胡某某提供的證據中體現,王某某在胡某某索要欠款時明確存在同意償還的意思表示,故認定雙方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係。

關於欠款數額,胡某某轉款數額從1。10元至1000元不等及微信紅包0。01元至200元不等,王某某亦轉款給了胡某某,鑑於雙方之間存在戀愛關係,將其中金額1000元以下的款項及具有特殊意義數額1314元認定為胡某某與王某某雙方感情的投入,法院酌定符合上述情況的款項予以扣減,王某某應給付胡某某122827。76元。胡某某與王某某沒有約定支付借款利息,胡某某要求王某某支付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援。

法院判決

一、由被告王某某給付原告胡某某122827。76元。

二、駁回原告胡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零五條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客觀地稽核證據,依照法律規定,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