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新變化,附詳細計算方法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新變化,附詳細計算方法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這句話我相信上至八十歲老人下至三歲孩童都聽過。由於我們國家從2010年開始幾乎不再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中披露每年因交通事故導致的死亡人數,而是公佈萬車死亡人數。萬車死亡人數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與機動車擁有量之比。2019年的萬車死亡人數是1。8,這個基數還是較高的。交通事故距離我們每個人看似遙遠但也近在身邊。因此,我們很有必要知道萬一發生交通事故各項賠償標準和法律責任的分配。

案情

摘要

原告甲乘坐被告1駕駛的小汽車向某目的地行使,途中遇到被2駕駛的大型客車在某處停車上客,被告1駕駛的小汽車在超越客車時突然向右打方向導致小轎車撞到大客車尾部造成原告甲受傷。交警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1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被告2承擔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不承擔責任。原告受傷後入院治療共計130天,花費醫療費97548元,門診醫療費290元,合計97838元;另花支架費1000元。原告甲的傷勢經法醫鑑定為九、十級傷殘;需後續治療費20000元;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分別評定為180日、180日、180日。原告花司法鑑定費3160元。被告2駕駛的大型普通客車在被告4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100萬元),且購買了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被告1已經墊付原告加醫療費52400元,被告3客車公司墊付醫療費20000元。當事人所處省份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未41698元,人均消費性支出為26796元,所在省農、林、牧、漁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54272元,當地護理人員收入為183元/天,省內伙食補助費為60元/天。被告1駕駛的小轎車非自己所有,涉案車輛車主為被告5,被告1有證駕駛為實際駕駛人。

法院判決

1、原告產生的損失:醫療費97838元、後續治療費2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800元、護理費32950。36元、誤工費26764。27元、殘疾賠償金242657。5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營養費5400元、支架費1000元、司法鑑定費3160元,合計447570。15元,被告4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賠償原告120000元。

2、除交強險賠償外原告損失327570。15元,被告4保險公司在第三人責任險範圍內代替被告3客車公司賠償原告98271。05元。

3、被告1賠償原告229299。1元(已賠付53400元)。

案件

分析

01

被告2為何不賠?

《民法典》規定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

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被告2顯然是被告3客車公司的員工,無論被告2與被告3簽訂的是勞動合同還是勞務派遣,被告2因為停車上客發生的交通事故屬於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的損害,應當由用人單位來承擔賠償責任,所以法院並未判被告2承擔責任。作為勞動者是否只要是因為執行工作任務,無論造成什麼樣的損害都不承擔責任?很顯然不可能,這樣做的後果是過分加大企業責任。勞動者在執行工作任務的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只要不是出於故意的心態,或者對損害的發生具有重大過錯,是都無需承擔責任的。

02

車主不需要擔責?

《民法典》規定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

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

,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

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

有過錯的

,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這裡主要分為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如同本例中車主跟實際使用車輛的人並非同一人,但是因為實際用車之人是擁有駕駛證的,在這種情形下,用車的人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責任由用車之人承擔,車主並不擔責。

第二種情形是,車主跟實際駕駛車輛的人仍然不是同一人,但是實際使用人並未拿到機動車駕駛證,車主知道此情況仍然將車輛借給其使用,出現交通事故以後,實際駕駛人和車主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03

賠償標準計算方式?

醫療費:按照醫院出具的收款憑證計算

誤工費:①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②無固定收入,但是可舉證最近三年的平均年收入的,按照平均年收入÷365×誤工天數

③無固定收入且不能舉證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的,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的相同或相近行業的平均工資÷365×誤工天數。

護理費:①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計算

②護理人員無收入的,或者僱傭護工的,按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護理期限

交通費:正規發票所載費用之和,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

這裡要提示一點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因為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在《民法典》實行以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版)中規定受害人死亡的,除了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費外,還需要賠償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指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民法典》實施以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新的司法解釋中已經刪去2003年版中的關於“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指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的規定。因此,

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的,不再納入人身損害的賠償範圍。

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不住標準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喪葬費:受理訴訟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殘疾補助金和死亡賠償金因為受害人是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以及受害人年齡的不同而有所區分,我們會在之後的文章中為大家分享具體計算方法。

04

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因人身權益或者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害手段、場合、行為方式、後果、侵權人獲利情況、賠償能力以及受理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

滬法微評

伴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前不可罕見的小轎車如今也變得稀鬆平常,幾乎家家戶戶都有車,有些家庭甚至不止一輛車,道路上的車輛多了起來,交通事故也跟著多了起來,我們希望大家能夠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僅為了他人的生命安全,更是為了自己和自己家人的安全。

本期我們透過一個現實案例引入,解答交通事故中最為常見也是大家最為關注的相關事項,後續我們依然將持續為大家送上更加專業的文章。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新變化,附詳細計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