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植物飲料配料及營養成分表標示牛磺酸,被判含有虛假內容

「案例」植物飲料配料及營養成分表標示牛磺酸,被判含有虛假內容

「案例」植物飲料配料及營養成分表標示牛磺酸,被判含有虛假內容

上海市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市監奉處〔2022〕262021001254號

當事人:嘉草王(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碼:91310116MA1JDLL40R

型別: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住所:上海市奉賢區北環路259弄30號1層

經營範圍:許可專案:食品經營;道路貨物運輸(不含危險貨物);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進出口代理。(依法須經批准的專案,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專案以相關部門批准檔案或許可證件為準)一般專案:從事食品科技領域內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交流、技術轉讓、技術推廣;食品新增劑銷售;包裝材料及製品銷售;自動售貨機銷售;普通貨物倉儲服務(不含危險化學品等需許可審批的專案);國內貨物運輸代理;日用品銷售;文具用品零售;體育用品及器材零售;辦公用品銷售;日用家電零售;家用電器銷售;工藝美術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製品除外);文藝創作;組織文化藝術交流活動;品牌管理;市場營銷策劃;企業形象策劃;企業管理諮詢;資訊諮詢服務(不含許可類資訊諮詢服務);專案策劃與公關服務;諮詢策劃服務;社會經濟諮詢服務;廣告設計、代理;廣告發布(非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出版單位);廣告製作;國內貿易代理;網際網路銷售(除銷售需要許可的商品);初級農產品收購。(除依法須經批准的專案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成立日期:2020年8月4日

食品經營許可證:JY13101200129835

2021年8月16日莊行市場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接到全國12315平臺舉報,稱當事人嘉草王(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寶平臺上銷售的“百可嘉決明子蒲公英植物飲料”中違法新增牛磺酸成分。經核查,當事人銷售的上述植物飲料使用執行GB/T31326-2014植物飲料標準,根據《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 (GB14880-2012)的規定,牛磺酸未在植物飲料新增的範圍內,故其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銷售違法新增食品新增劑以外的化學物質的食品的行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式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經上海市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領導批准,2021年8月31日予以立案調查,立案號:滬市監奉立案〔2021〕262021001254號。

經查,當事人嘉草王(上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從事預包裝食品(飲料)批發、零售的網路銷售企業。2021年7月1日當事人委託中山市花皇食品飲料有限公司生產了“百可嘉決明子蒲公英植物飲料”200箱,每箱15瓶,每瓶245克,生產批號:2021/07/22。

上述植物飲料中“牛磺酸”成分是由產品配料食品用香精原料(蔓越莓香精)帶入,當事人卻在飲料標籤的配料表、營養成分表上表述了“牛磺酸”和“牛磺酸40毫克”等不實內容。

於2021年07月27日始,當事人透過其在“淘寶”第三方交易平臺開設的“百可嘉飲料”網店銷售上述“百可嘉決明子蒲公英植物飲料”。當事人共銷售上述植物飲料90箱,單價84元/箱,銷售總額7560元;被退回110箱的成本價是12元/箱,成本總金額1320元;總貨值金額是8880元,違法所得7560元。

另查:上述被退回的110箱“百可嘉決明子蒲公英植物飲料”退回在中山市花皇食品飲料有限公司,並由該公司進行銷燬。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的詢問筆錄、證人證言、實物、書證物證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案調查終結後,本局於2022年7月1日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滬市監奉罰告〔2022〕262021001254號《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

當事人在飲料未加入牛磺酸,標籤配料表、營養成分表上表述有“牛磺酸”和“牛磺酸40毫克”等內容,此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新增劑的標籤、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籤、說明書的內容負責。”的規定,屬於食品標籤含有虛假內容的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新增劑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新增劑;”的規定,同時鑑於當事人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法定從輕情節,決定對當事人責令改正,並決定作出行政處罰如下:

一、沒收違法所得柒仟伍佰陸拾元整;

二、罰款(人民幣)壹萬整。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沒收款和罰款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等的具體代收機構。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起訴。

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奉賢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章)

二0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行政處罰決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