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碰上這種情況,我不建議你主動辭職,理由非常簡單

今天週五,雖然是愚人節,但還是要說真話提醒大家一下,明天還是要上班的,所以鬧鐘什麼的,該設定還是要設定。

如果碰上這種情況,我不建議你主動辭職,理由非常簡單

回到職場法律科普環節。

近期後臺一位朋友的提問,自己所在的工廠最近因為效益不好,開始裁員了,但裁的都是一些年紀過大的工人,這種情況是被允許的嗎?

我的回答是,得看情況。

第一種情況,如果工人已經退休,屬於退休後返聘人員,那彼此之間的關係就不適用於《勞動合同法》,我目前沒找到任何能夠支付這類工人補償的具體法律規定,以及支付標準,建議是尋求當地派出所的幫助,能拿一點補償就拿一點。

如果碰上這種情況,我不建議你主動辭職,理由非常簡單

第二種情況,如果工人還沒退休,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那麼工廠必須依照法律規定,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或賠償金,才能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但這裡有個前提,就是工人必須拿到工廠開具的辭退證明,不要主動填寫任何以“個人原因”為由的主動辭職申請表。

為什麼不要以“個人原因”為由主動辭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因為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導致企業單位與員工無法繼續履行原有的勞動合同,那麼企業單位需要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並且提前1個月進行告知。

如果碰上這種情況,我不建議你主動辭職,理由非常簡單

如果不提前1個月,那麼就要再額外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給足員工可以找下一份工作。

所以,非員工本意的情況下,企業單位要將某人開除,那就需要支付相應的補償方案,屬於客觀情況,那就是經濟補償金,如果不屬於客觀情況,屬於私人恩怨,那就是違法辭退的賠償金。

簡單來說就是,如果你是被公司給辭退的,且本身不存在任何過錯,那根據法律規定,就能拿到一筆補償。

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員工是因為個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辭職的話,這種情況企業單位是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的。

畢竟在企業單位本身沒有存在過錯的前提下,員工自己辭職,是員工的個人選擇。問題就在於,很多企業單位都會利用這條規定的漏洞,來實現自己的小心思。

比如我之前就碰到一種情況,一個脾氣比較暴躁的員工,因為多次和上級領導有矛盾,所以老闆為了維護職場的和諧,便想將這名脾氣暴躁的員工辭退。

找人過來打聽後,發現如果想要以正常的流程將這名員工辭退,那麼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最好的情況,也要出個3萬多的經濟補償。

當下老闆就不願意了,誰想無緣無故花這麼多錢啊?更何況這名員工走了後,公司還要花錢招到合適的人員,這期間也要耗費大量的時間成本和人力成本。

於是人事就給老闆出了一招,讓領導刻意對員工進行刁難,分配不合理的一些工作,然後兩人在爭吵的過程中,領導來了一句:“能做就做,不能做就辭職走人,公司不養閒人!”

員工也是暴脾氣,聽到這句話立馬就受不了了,當下就去人事那邊拿了辭職申請表,以與領導意見不合為由提出了辭職,並要求越快走人越好。當天公司就直接批准了,讓明日走人,等員工反應過來自己掉圈套的時候,一切為時已晚。

後面雖然鬧到了勞動局,但公司拿著員工自己寫的辭職報告,啥事都沒有。

所以不管怎樣,大家要記住一個道理,只要不是自己想辭職走人,任何情況公司要你主動提交辭職報告的行為,都是陷阱。

一切以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就像辭退員工的行為,都是耍流氓。

寫在最後

其實職場就是這樣,表面看上去,大家都和和氣氣的,領導同事啥的也都很不錯,但只要一涉及利益,立刻就會翻臉不認人。

如果碰上這種情況,我不建議你主動辭職,理由非常簡單

那麼這個時候,懂法的好處就可以體現出來了,至少你知道一些法律規定,別人不敢那麼輕易地就將你拿捏。

所以不求你將《勞動合同法》全部都搞懂,只需要懂一些對我們自身有利的條款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