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婦女解放這麼多年了,面對家庭暴力,婦女當爭氣

家庭暴力屢屢進入公眾耳目,每一起被曝光的家暴事件,總能牽動人們敏感的神經,引發人們的關注,或許基於人們對弱者的同情,對施暴者的憎惡,或許基於家是人們共生活的棲所,男女之間基於美好的願望築巢建窩,每每遇到家暴事件,人們會不自覺檢視自己的小窩,從而引發共鳴……總之,家庭是社會的最小細胞,家庭的和諧穩定關乎社會安穩,不得不對頻發的家暴事件引起足夠的重視。

以案說法:婦女解放這麼多年了,面對家庭暴力,婦女當爭氣

細數發生的家暴事件,每一起家暴事件背後,都站著一位外強中乾的男人,這些男人大致有一個共同特點,他們在外人眼中,是一個好同事、好朋友或好領導,總之,他們就是一位婦孺皆知的大好人。回到家裡,他們瞬間就會瞬間脫去羊的外衣,一副豺狼相展示在自己親人面前,他們在外面壓抑了一天的情緒,全部傾倒到自已親人身上,於是,一件件家暴事件展示在世人面前。以下列舉幾起嚴重的家暴事件,談家暴可能涉及的刑法問題及被家暴者可採取的救濟手段。

幾起嚴重的家暴事件

【事件一】當著孩子面毆打妻子,500元生活費給妻子打借條的家暴男

陝西男子王某家暴妻子的影片在網上傳播。影片中男子一直用拳頭猛擊女子的頭部,下手十分沉重。令人心驚肉跳的是,女子懷裡還抱著一個小孩,小孩嚇得一直在哭,女子一邊被毆打一邊不停地安慰小孩,完全沒有反抗。被家暴女子當了6年的全職媽媽,就連500元都要向丈夫打借條才能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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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二】因家暴起訴離婚被駁回,再遭丈夫酒後毆打時將其反殺

2019年5月8日,許笛因婚後多次被丈夫鄭松毆打,向汕頭市潮南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同年7月29日,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駁回許笛的其他訴訟請求。

此後,許笛與丈夫鄭松分房睡覺。

2020年6月15日晚11時許,鄭松酒後闖入許笛的臥室,用手掐住正在睡覺的許笛的頸部,後者起身反抗,遭到毆打後逃出臥室。

許笛的父親聽見吵鬧聲,趕到現場勸架時被鄭松持鋁盆打傷。許笛叫鄭松不要影響孩子的休息,然後返回臥室。鄭松持鋁盆再次闖入臥室,砸打許笛的頭部,許笛先後拿保溫瓶、剪刀對抗,雙方在推搡過程中一起摔倒在地上。

鄭松倒地後,再次用手掐住許笛的頸部,許遂持剪刀捅刺鄭松的胸部等處,至其鬆開手才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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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三】被家暴打到尿褲子,女子趁丈夫滑倒將其勒死

李某芳,女,1986年8月2日生,文盲,農民。丈夫李某多次對其妻子李某芳進行辱罵和毆打,實施家暴。2021年4月3日22時許,李軍酒後以李某芳隨意向他人借錢為由,再次對李某芳進行辱罵和毆打,李軍的父母勸說未果後帶著三個小孩躲到外面。

李軍繼續對李某芳進行辱罵和毆打,將李某芳的面部打傷,並把李某芳打到尿褲子,後李軍在繼續追打李某芳時,因踩到李某芳的尿液滑倒趴在地上,李某芳因擔心李軍會再起來毆打自己,乘機上前坐在李軍的背上用手勒住李軍的脖子30餘分鐘,李某芳感覺李軍沒有呼吸後打電話報警,因擔心李軍裝死,李某芳又用圍巾勒被害人李軍的脖子20餘分鐘,到組幹部來到後才放手。經鑑定,李某芳全身多部位現存損傷評定為輕微傷;李軍被他人勒頸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

家暴事件涉及的刑法問題

● 從刑法角度來看

家庭中,無論是夫妻之間,還是父母與子女之間,均是平等主體,嚴重的家庭暴力會涉嫌多種犯罪,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罪等。家暴者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強迫體力勞動、限制自由等方式,從肉體、精神上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家庭暴力實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貶低其他家庭成員人格,破壞其名譽,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

家庭暴力事件中,涉及違法甚至犯罪問題,因此,對於施暴者完全要實施正當防衛,對於一般的家庭暴力,如【事件一】,針對丈夫的毆打,妻子完全可以對其實施一般防衛權,造成丈夫輕傷及以下結果的,應評價為正當防衛,如果妻子的防衛行為仍不能有效制丈夫的毆打,妻子可以一直對其實施防衛權,直到有效制止丈夫的毆打行為止,即使造成丈夫傷亡的結果,也不必然為防衛過當,因為,正當防衛制的目的就是有效制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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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二】中,

許笛歷遭

丈夫的數次家暴,為此向法院主張離婚未果,在丈夫最後一次酒後家暴中,許

笛與

丈夫展開捕斗的行為應評價為正當防衛,但許畢竟是一個弱女子,難以有效制止丈夫的毆打行為,丈夫

倒地後,再次用手掐住許笛的頸部,許遂持剪刀捅刺

丈夫

的胸部等處,至其鬆開手才停止。對於

笛的防衛行為導致

丈夫死亡,是否存在防衛過當的問題,本案確實存有爭議。從正當防衛制度的目及針對突出的頻發的家暴事件角度來說,本案中,許

笛的防衛行為並不過當,應評價為正當防衛;從保護一般人生命安全的角度來說,家庭暴力畢竟是家庭內部矛盾,在正當防衛認定上似是而非時,也許保護夫妻一方的生命權是刑法應考慮的。總之,不同理念下,本案

笛的防衛行為是否過當,確實存在爭議,但是,本案中,雖然

笛殺死了

丈夫,但其行為至少具有防衛性質,處罰上相對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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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三】中,

從案情來看,李某芳勒住李某脖子30多分鐘,此時的李某又失去再對李小芳實施家暴的可能,如果李小芳能就此住手,並積極搶救李某,即使最終搶救無效,李某死亡,李某芳的行為仍可以評價為正當防衛,問題是,李某芳又用圍巾勒李某脖子30多分鐘,在李某芳已有效制止了李某的家暴行為,不可能再發生新的家暴行為的情況下,李某芳後面實施的行為,雖然具有防衛性質,但其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因此,李某芳的行為系防衛過當,應負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被家暴者可依據《反家庭暴力法》維權

我國第一部《反家庭暴力法》,早於2016年3月1日就已施行。當遇到家庭暴力時,該法給予被家暴者多種救濟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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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向婦聯等有關部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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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反家暴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02 向公安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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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接到家暴報案後應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鑑定傷情。嚴重的家庭暴力會構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罪。

03 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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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應當在72小時內作出裁定,情況緊急地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保護範圍可以包括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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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實踐中,家庭暴力事件頻發,由此引發的悲劇並不是個例,家庭暴力嚴重破壞夫妻感情,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家庭穩定關乎社會穩定,當遇到家庭暴力時,應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維護。家庭暴力永遠是“零”和“無數次”的關係,不應對施暴者抱有幻想,面對家暴時,應當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維權,有效制止家暴。您對頻發的家暴事件及本文觀點有什麼看法?不妨留言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