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靚研究·建設工程編(167):建工領域“背靠背”支付條款法律效力研究

“光靚研究”介紹

湖北光靚律師事務所對已經發布115篇文章的“旭光說法”欄目進行改版,升級為“光靚研究”,並分為十個專業編,即“政府事務編”、“建設工程編”、“房地產編”、“公司及商事合同編”、“婚姻家事編”、“醫療衛生編”、“智慧財產權編”、“刑事辯護編”、“財產保險編”、“勞動爭議編”。

光靚研究(167)

建工領域“背靠背”支付條款法律效力研究

1。“背靠背”支付條款的概念及性質

2。“背靠背”支付條款的效力

3。“背靠背”條款糾紛中的舉證責任

“背靠背”支付條款多發生於工程專案的分包合同中,其目的往往是總包方為了轉移資金壓力,與分包方約定為收到發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後再支付相應款項,那麼“背靠背”支付條款是否有效?相關糾紛所涉及的司法案例如何認定?本期旭光說法將圍繞以上問題展開討論。

一、“背靠背”支付條款的概念及性質

關於“背靠背”支付條款的概念:一般是指總包方與分包方在分包合同中關於工程款支付作出特別約定,在總包方獲得發包人支付工程款後,才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也就是把發包人付款作為總包方向分包方付款的前提條件。

關於“背靠背”支付條款的性質,透過上述概念可以發現,背靠背條款是將本不屬於分包合同主體中的發包人予以加入,將總包方支付工程款的義務增設了其獲得發包人工程款的條件,其實質上屬於附條件的約定條款,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關於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並且在主流的相關審判案例中也將類似約定認定為附條件條款。

二、“背靠背”支付條款的效力

關於“背靠背”支付條款是否有效,暫無明確的法律或和司法解釋予以明確,在司法審判實際中也存在著爭議,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

觀點一(無效說):部分裁判觀點認為背靠背條款突破了合同相對性,並且其限制了分包方在完成合同義務後獲得相應合同款項的權利,違反了公平原則,故應當認定無效。

觀點二(有效說):主流的裁判觀點認為背靠背條款基於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本身合法有效,但在有效的同時應當對總包方作出相應限制,即總承包方不得怠於行使權利,阻止條件成就,這也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關於條件成就的規定“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

筆者認為主流裁判觀點更符合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並同時作出權利限制,保障分包方的合法權利。

三、“背靠背”條款糾紛中的舉證責任

正因為“背靠背”條款增加了分包人能夠及時獲取工程款的不確定性,在相關認定背靠背條款有效的案件中,採用了合理分配舉證規則進而平衡權利義務的方式,將包括“總包方是否積極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發包人是否向總包方支付工程款;總包方抗辯付款條件尚未成就的事實是否合理”等事實要求總包人予以舉證,否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參考案例:

中國建築一局(集團)有限公司、瀋陽祺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

(2020)最高法民終106號  最高人民法院

爭議焦點及認定:

(一)關於本案工程款是否已具備支付條件的問題

關於“背靠背”付款條件是否已經成就,中建一局提出雙方約定了在大東建設未支付工程款情況下,中建一局不負有付款義務。但是,中建一局的該項免責事由應以其正常履行協助驗收、協助結算、協助催款等義務為前提,作為大東建設工程款的催收義務人,中建一局並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在蓋章確認案涉工程竣工後至本案訴訟前,已積極履行以上義務,對大東建設予以催告驗收、審計、結算、收款等。相反,中建一局工作人員房某的證言證實中建一局主觀怠於履行職責,拒絕祺越公司要求,始終未積極向大東建設主張權利,該情形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附條件的合同中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的情形,故中建一局關於“背靠背”條件未成就、中建一局不負有支付義務的主張,理據不足。

作者:許仁和

梁旭光

湖北光靚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