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破產製度要來了,欠債可以不用還?

個人破產製度要來了,欠債可以不用還?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文丨蘇寧金融研究院,作者丨蘇寧金融研究院高階研究員陳嘉寧

日前,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公佈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徵求意見稿)》,正式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個人破產”制度的出臺,離我們又進了一步。

個人破產製度要來了,欠債可以不用還?

有人說透過申請“個人破產”,債務得以免除,不用還錢了!還有人說“個人破產”制度會成為老賴的避風港!實情真的是這樣的嗎?讓我們慢慢道來。

為什麼要引入“個人破產”制度?

在我國目前的司法體系中,個人對所負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也就是說,除非債權方同意免除,否則,只要債務人還活著,則需要以他的全部財產和收入來清償債務。“死亡”是個人債務在無法清償的情況下,消除債務的唯一方式。

雖然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在債務高壓下一個個血淋淋的案件,時常觸動著大眾敏感的神經。

個人破產製度要來了,欠債可以不用還?

很多人肯定會質疑: 公司法人是有限責任,這些企業家或者創業者只要履行了出資義務,不應該就公司的經營債務承擔相關責任了。但現實往往比較殘酷,經營債務往往透過以下三種方式轉化為個人債務,對企業家今後的個人生活造成影響:

一是借款合同中的“無限連帶責任”條款。在企業經營過程中,難免會用到借款。大部分的借款合同即使表面上貸款給公司,卻往往要求企業家個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於等錢救急的企業家,很多時候只能無奈接受,功成名就當然相安無事,若經營失敗,則是無底深淵。

“無限連帶責任”的典型案例是錘子科技的創始人羅永浩。退出錘子科技後,因曾簽署個人無限連帶責任,他的個人負債逾三億。在一則紀錄片中,老羅透露,“曾經一段時間資金困難,工資都發不出了,債主都快圍樓了,自己一度想過自殺。”如今老羅在直播方面做得風生水起,計劃用一年半時間還清債務。需要提醒的是,不是每個企業家都像老羅那麼有才和幸運。

二是投資協議中的“對賭回購”條款。很多初創企業都會找風投進行投資,助力企業迅速成長。現實中,風投的錢哪有那麼好拿的,在其投資協議中,往往加入“對賭回購”條款。即創業者在一段時間內無法到達某個目標(如“成功上市”),則需要以某個收益率回購風投的股權。跟上面的借款一樣,創業成功則皆大歡喜,若不成,創業者將面臨鉅額債務負擔。

“回購”條款的典型案例是前兩天刷屏的“最慘創業者”案。創業者郭某,2015年先是被投資人趕出了創立5年的公司,2018年又被以公司未上市、對賭失敗為由,被要求承擔3800萬回購義務。更狠的是,對方“上來就直接起訴並查封凍結了我名下的銀行卡和房產,試圖侵吞我所有的個人財產來為他們的投資失敗埋單。”

這個案子,最大的疏忽是,郭某在離開企業時沒有及時簽署附加協議,解除“回購”條款的約束。但從對方訴訟和查封凍結的行為,足以見得資本對於不成功創業者的冷酷。

三是公司的“人格否認”制度。如果說前兩個方式是資方的“不平等”條約的話,創業者自身也可能有一些不規範的地方,包括濫用股東權、肆意挪用公司資金等。根據《公司法》20條第3款的規定,這種情況構成公司“人格否認”,創業者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現實生活中,大家看到的是成功企業家和創業者的功成名就、鮮花掌聲,看不到的是失敗者的負債累累、如履寒冰。其實,經營的成敗受到宏觀環境、行業發展、企業管理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從創新和勇氣的角度,那些失敗的人和成功的人一樣偉大,也有理由獲得更加寬容的對待。個人破產製度給這些人提供了一個迴歸正常生活的機會。

“個人破產製度”的發展現狀

正如前面討論的,在現實生活中,難免有一些不幸的人因為天災、疾病、市場、經營等原因負債致貧,個人破產法給了那些“誠實而不幸的人”一次自我救贖的機會,也成為商業文明發達的國家和地區的標配。

眾所周知,在我國目前只有半部破產法——《企業破產法》,但從中央到地方一直沒有放棄在“個人破產”制度方面的努力和實踐。以下是近年各級有關部門在推進個人破產製度方面所做的工作:

個人破產製度要來了,欠債可以不用還?

從上表可以發現,“個人破產製度”最早的調研和嘗試源於廣東深圳和浙江台州,這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民商事糾紛處理的複雜程度是匹配的。雖然兩地的目標都是透過引入“個人破產製度”給了那些“誠實而不幸的人”一次救贖的機會,但在具體實施階段,走得卻是兩條完全不同的路:

江浙模式(包括台州、溫州),更像在現有法律體系上打了一個“補丁”。將“個人債務清理”機制融入到執行程式中,作為現有法律框架內的特別程式,以“和解”協議的方式實現“個人破產”。

這樣操作的好處是“快”——無需改動現有的法律體系,有利於方案迅速落地。據報道,2019年4月份開展個人債務清理創新工作以來,台州全市兩級法院均已受理個人債務清理案件,總數達117件。該模式的不足是“補丁”的作用有限,影響“個人破產”制度的可擴充套件性。簡單說,就像一件衣服,如果想“小改”打個“補丁”問題不大,但如果有人對款式不滿,想“大改”,僅僅靠打“補丁”就不行了。

深圳模式,則屬於新的立法,是在現有法律體系上的“大改”。此次公佈的《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作為地方性法規,對於“個人破產”的方方面面都規範得非常到位。如參照《企業破產法》,深圳的《個人破產條例》裡也引入了和解、破產清算和重整三種方式,供當事人擇優選擇,為債務清理提供了更多的擴充套件空間。該模式的缺點則是立法程式較為謹慎,需要較長的時間。除了目前正在進行的徵求意見過程,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還要對該《條例》進行三次審查,再到最終表決透過,整個過程需要一定的時間。如果過程中存在爭議,則需要更長的時間來修改和協調。

真的不用還錢了嗎?

目前,社會上對“個人破產製度”的瞭解是,如果債務人欠鉅款不想還了,就可以申請“個人破產”,過幾年“苦日子”之後,又可以免除債務、滿血復活啦。真的有這種好事嗎?

沒有那麼簡單,如按照深圳的《個人破產條例》,想申請“個人破產”,免除債務,需要同時滿足以下一系列條件:

一是如實申報財產,即從申請日開始往前追溯三年,不存在轉移、隱匿和不合理處分財產的行為。作為申請破產的第一步,申請人需要如實申報自己的全部財產,並往前追溯三年,不存在轉移、隱匿和不合理處分財產的行為。如此,希望把資產轉移,再透過申請破產,惡意逃避債務基本上是行不通的。一方面,會有專業的破產管理人來對申請人的行為進行審查,另一方面,我國日益完善的金融賬戶監管體系,也使得惡意資產轉移無所遁形。想想《人民的名義》裡貪官家裡堆成山的人民幣,就知道我們的金融監管體系有多強大。

另外,《企業破產法》對於企業破產中的不當處分行為只往前追溯一年,而《個人破產條例》則要往前追溯三年,也顯示了立法對於個人破產行為的要求更加嚴格。

二是除生活必要資產外,其他資產被處置還債。在確認財產後,破產管理人會給破產申請人留下生活必須的一些財產(術語:豁免財產),其他資產都會被處置用於還債,債務人真的變成“一無所有”。有人問,唯一的住宅能不能作為生活必須財產被留下,總不能睡大街上吧?想多了,房子肯定留不下了,最多留點房租。

三是免責考察期。這樣“一無所有”的生活需要過多久呢?三年時間,這三年裡,破產人的收入分配、消費、職業資格等諸多方面的行為受到限制。

在收入分配方面,有專業的管理人負責稽核破產人提交的年度個人收入、開支和財產報告,按照財產分配方案對破產人年度新增或者新發現的破產財產進行接管分配。所以,這三年即使有賺錢,也要優先進行還債。

在消費方面,管理人負責對破產人免責考察期內的消費行為進行監督,基本上跟目前對待老賴一樣,對出行、高消費、子女教育、旅遊等非必要消費行為進行控制。比老賴好一點的是,還可以坐飛機經濟艙和動車二等座。

在職業資格方面,很多職業可能受到限制。

最後,如果發現違規,免責考察期還可能被延長。

四是利益相關人的監督。如果以上步驟都能熬過,破產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對於剩餘債務進行免責了。這就完了嗎?想得太簡單了,以後只要“債權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發現破產人透過欺詐手段獲得免除剩餘債務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免責裁定。”之前的努力全白做,該還的錢一分也不能少。

另外,破產人涉嫌犯罪的部分,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最後,如果當事人八年內做過破產清算的,也無法再次清算。想一用再用破產清算制度,逃避債務的人也可以歇歇了。

總之,“個人破產製度”是把雙刃劍,一方面,保護那些“誠實而不幸”的人,給他們一個自我救贖的機會。另一方面,打擊那些企圖透過“個人破產”惡意逃債的人,讓他們意圖落空,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個人破產”將帶來的影響

目前,個人破產製度尚處在部分地區試點階段,要真正形成法律,在全國推行至少需要兩三年時間,長的話,五到十年時間也是有可能的。以房產稅立法為例,2011年在上海和重慶兩地分別開展試點,至今處於試點狀態。

那麼,“個人破產”制度的推出,對我們的日常生活會有哪些影響呢?

首先,個人貸款的准入標準可能會提高。因為當前制度(無限責任)對於金融機構是有利的,只要貸款物件還活著,就有義務還貸。而在“個人破產”制度下,金融機構可能因為“個人破產”造成債權的消滅,風險進一步提升。如此,也倒逼著金融機構提高個人貸款准入標準,升級風控模型,加強貸中貸後的監控,以進一步控制風險。

反映在借款人一端,貸款難度提升,有些原來可能獲批的貸款,會出現被拒貸的情況,另外授信額度也可能出現下降。

其次,社會對於那些“誠實而不幸”的人更加寬容。這些人可能是敢於創新、敢於冒險的創業者和企業家,也可能是因為意外事故或者疾病不幸致貧的普通人。社會會變得更加有“人情味”,對於成功的人自然鮮花掌聲,而失敗的人也不再像之前那樣陷入債務深淵,透過“個人破產”還有機會迴歸正常生活。

最後,對於每一個普通人,“個人破產”制度只是給那些“不幸”的人最後一層保障,最好不要幻想著“濫用”和“套利”。這種行為很像在公益平臺上釋出虛假訊息詐捐一樣,不但利用了大眾的同情心,剝奪了那些真正需要幫助的人的機會,嚴重的可能涉嫌詐騙,需要承擔刑事責任。“老實做人,踏實做事”可能是更好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