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跨界併購、CDR 關於這些熱點證監會一口氣說了很多

8月31日,證監會集中披露對今年全國兩會提案和建議的答覆意見,內容涉及境外高新科技企業迴歸,股份公司上市200個股東限制,修改《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中有關“暫不受理和中止稽核”措施,從嚴監管併購重組新思路,完善退市制度等熱點內容。

例如,對有關境外上市高新科技企業迴歸境內上市的建議,證監會表示,目前,證券法修訂草案已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並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18年立法工作計劃。關於修改公司法中“同股同權”、“一股一表決權”等規定,為市場主體提供更加靈活的制度形式,兼顧相關投資者權益保護的建議,證監會將在下一步修改公司法的工作中,會同有關方面加強研究論證,認真予以考慮。

近年來,“股份公司上市200個股東限制”是困擾混合所有制國企上市的重要問題。證監會表示,對於放寬股東人數上限的問題,涉及突破現行法律法規,下一步在修改公司法和證券法時,證監會將積極向有權機關建議放寬員工持股的人數限制。

對於加強中介機構監管,證監會表示,將會同司法部儘快修改《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該辦法第35條“暫不受理和中止稽核”措施的修改工作要由證監會和司法部共同完成。目前,證監會已經會同司法部相關部門啟動了《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修改工作。“下一步,我們將加快《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修改程序,儘快完成《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的修改工作。”證監會表示。

在從嚴監管重組上市,打擊遏制“忽悠式”“跟風式”和盲目跨界重組方面,證監會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進一步加強併購重組監管,持續完善相關制度規則,重點遏制“忽悠式”“跟風式”和盲目跨界重組,引導資金脫虛向實,更多投向有利於產業整合升級的併購重組,趨利避害,更好發揮併購重組的積極作用。

此外,針對有關“嚴管併購行為,考核主業增長”的建議,證監會表示,在今後的監管工作中,將結合法律法規修改和併購重組實踐發展,積累案例素材,進一步論證提出“設定‘併購後主營業務增值率每年不得低於20%以上比例,達不到20%增速,三年不得減持;連續五年達不到,給予退市警告’標準”的建議。

至於完善退市制度,下一步,證監會將結合證券法修訂工作,進一步完善退市制度;繼續加強退市監管,堅決維護退市制度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推動形成“有進有出”的市場化、常態化退市工作機制,推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同時,積極配合相關單位研究完善證券訴訟及救濟賠償機制,避免退市對中小投資者形成二次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