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案的“層級”到底該怎麼計算?

李澤民:經濟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暨經濟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到經偵大隊交完取保申請材料後,與大隊長聊起傳銷案件層級的事情。

我問大隊長:“你們經偵辦案,對傳銷的層級是怎麼計算的?”

他回答說“自已算一層,然後分別計算他的上線有多少層和下線有多少層。”

“最上面一層算嗎?’

“算!”他回答得很乾脆。

“那最下面一層呢?”我繼續提出問題。

“這個,也算吧。”他有些遲疑,接著又補充說“一般的嫌疑人都遠遠超過三層,我們不會抓錯人的。”

這個問題我和多位公、檢、法、工商、律師朋友都探討過,大家對最高層和最低層是否算進層級頗有爭議。

對這個問題,我的看法是:

在公安機關辦理的涉嫌刑事的傳銷案件中,最高層算一級;

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的傳銷案件中,最高層不算;

最低一層都不算。

對於傳銷“層級”的規定,最為明確的是1997年01月10日國家工商行政總局頒佈的《傳銷管理辦法》第二條對多層次傳銷與單層次傳銷的定義:

多層次傳銷,是指生產企業不透過店鋪銷售,而透過發展兩個層次以上的傳銷員並由傳銷員將本企業的產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一種經營方式。單層次傳銷,是指生產企業不透過店鋪銷售,而透過發展一個層次的傳銷員並由傳銷員將本企業的產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一種經營方式。

根據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傳銷的“層次”指的是傳銷員的層次,不包括企業和消費者。也就是說,最高一級和最低一級都不算入層級。

隨著《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的頒佈實施,意味國家只允許單層次的直銷,禁止多層次的傳銷。

2005年8月的《禁止傳銷條例》規定了工商部門和公安機關共同查處傳銷行為的機制。該《條例》對“層級”並無新的規定。

2013年11月頒佈的《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對公安機關查處的涉嫌犯罪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關於“層級”有了新的規定:對傳銷組織內部人數和層級數的計算,以及對組織者、領導者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人數和層級數的計算,包括組織者、領導者本人及其本層級在內。

按以上《意見》的規定:在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中,最高一級的組織、領導者也算一級。對於最低一層的被髮展人員沒有新的規定。

《意見》應該只適用於公安機關辦理涉嫌刑事案件的傳銷案件,對於工商部門辦理行政性質的傳銷案件並不適用。

綜上:傳銷案的“層級”應該這樣算:

1。 在公安機關辦理的涉嫌刑事的傳銷案件中,最高層算一級;

2。 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的傳銷案件中,最高層不算;

3。 在中間的各層級均按上、下線關係計算層級;

4。 最低一層都不算層級。

準確計算“層級”的意義在於:

1。直銷企業層級達到兩級以上的,即為傳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查處;

2。層級達到三級以上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3。在涉嫌刑事案件的傳銷案中,最後三層不被追究。

李澤民

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刑事大要案辯護律師暨金牙大狀經濟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作者

廣強律師事務所繫由刑事大要案辯護律師王思魯領銜的、致力於全國性重大複雜疑難刑事案件有效辯護的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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