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中院宣判一起“自願連鎖經營業”傳銷案 8名頭目、骨幹獲刑

10月10日,李旭反傳銷團隊獲悉,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判一起傳銷案,該傳銷組織打著“自願連鎖經營業”的旗號,在合肥、無錫等地開展傳銷活動。

八名被告人加入該傳銷組織後,積極發展下線,截止案發,在該傳銷組織中起組織、領導、管理等職責,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審宣判後,一審被告人文鳳、陶窕英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查明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無錫中院宣判一起“自願連鎖經營業”傳銷案 8名頭目、骨幹獲刑

01、一審法院審理查明

2014年至2019年4月期間,被告人陳某浩、餘某生、文某、王某、餘某陣、黃某強、陶某英、虞某根先後在安徽合肥、江蘇無錫等地加入以“自願連鎖經營業”為名,實為“拉人頭”、收取“加入資格費”的傳銷組織。

該傳銷組織規定,每個參加者必須至少繳納人民幣3800元購買1份“份額”才能加入該組織,最多可以繳納人民幣69800元購買21份“份額”(購買21份份額可返利人民幣19000元),然後參加者可透過直接或間接滾動式不斷髮展下線以提升自己的級別:先由實習業務員進到業務組長再進到業務主任然後進到業務經理最後進到高階業務員即“老總”。

無錫中院宣判一起“自願連鎖經營業”傳銷案 8名頭目、骨幹獲刑

該組織按參加者級別、發展下線的多少以及下線購買“份額”的多少獲取提成。其中被告人陳某浩、餘某生、文某達到“老總”級別,被告人王某、餘某陣、黃某強、陶某英、虞某根達到業務經理級別。

該傳銷組織以“大家庭”的形式進行管理,並由“區域組長”負責管理整個區域的傳銷組織,召集“老總”會議、任命職能老總,並由“老總”會議討論決定該傳銷組織的各項工作,“區域組長”還負責該傳銷組織資金管理以及管理人員和傳銷人員的“工資”“提成”發放;“區域組長”下設數名職能“老總”負責該傳銷組織在各自職能範圍內的工作,“老總”中的“直接老總”還負責管理各自的“大家庭”,並任命“大家庭”的管理人員。

每個“大家庭”設有大總管1名和自律總管、自律配合總管、能力總管、能力配合總管、經晨總管各1名,大總管是整個“大家庭”的管理者,負責管理家庭具體事務,並向直接“老總”彙報工作,還與其他“大家庭”的大總管開會交流經驗;自律總管負責督促、檢查家庭成員遵守規章制度、搞好家庭衛生等,並且需要和其他“大家庭”相互檢查,與其他自律總管開會交流經驗;自律配合總管負責協助自律總管完成上述任務;能力總管負責組織家庭成員學習如何提升發展下線等能力,並且與其他能力總管相互交流經驗;能力配合總管負責協助能力總管完成上述任務;經晨總管負責家庭成員禮儀、禮節,組織家庭成員參加《生活經營管理二十條》的學習活動和晨會活動,參加經晨總管互動會議。該傳銷組織還設立申購總管負責新加入成員的申購款繳納工作。

2017年10月,該傳銷組織從合肥轉移至無錫經濟開發區發展。截至案發,該傳銷組織在無錫地區已經形成以孫某清(已判刑)為“區域組長”,被告人陳某浩、餘某生、文某等人為“老總”,被告人王某、黃某強等人為大總管的數個大家庭,發展傳銷人員達80餘人,層級達3級以上。

2017年10月,被告人陳某浩將其所屬傳銷團隊從安徽合肥分流至無錫發展,與孫某清等人所屬傳銷團隊合併,並擔任該傳銷組織的自律老總,負責檢查該傳銷組織各家庭紀律情況,決定對違反紀律人員進行處罰,其還於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間擔任黃某強家庭的直接老總,負責管理黃某強家庭。

被告人餘某生於2018年7月起擔任該傳銷組織能力老總,負責該傳銷組織成員能力的提升,2019年1月起其還擔任黃某強家庭的直接老總,負責管理黃某強家庭。

被告人文某於2016年12月達到“老總”級別,並曾於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間擔任過王某家庭直接老總,負責管理王某家庭。

被告人王某自2017年10月至無錫後擔任該傳銷組織的申購總管配合,實際負責該傳銷組織新加入成員的申購款繳納工作,並於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間,曾擔任所在家庭的大總管。

被告人餘某陣於2018年12月起擔任該傳銷組織的申購總管,負責該傳銷組織新加入成員的申購款繳納工作。

被告人黃某強於2018年12月起擔任其所在家庭的大總管。

被告人陶某英於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間,2019年3月起先後擔任黃某強家庭的能力總管。

被告人虞某根於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間,擔任黃某強家庭的能力配合總管。

被告人陳某浩、餘某生、餘某陣、黃某強、陶某英、虞某根歸案後均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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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一審法院判決

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法律之規定,八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至五千元的刑罰。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文某、陶某英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文某、陶某英提出的上訴理由均是:原審判決量刑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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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

上訴人文某、陶某英、原審被告人陳某浩、餘某生、王某、餘某陣、黃某強、虞某根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事實,有原審法院經過當庭質證後所認定的證據證實。本院確認原判決認定的證據均具有證明效力。

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文某、陶某英、原審被告人陳某浩、餘某生、王某、餘某陣、黃某強、虞某根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定罪和量刑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式合法,應予維持。

關於上訴人文某、陶某英的上訴理由,經查:原審判決綜合考慮文某、陶某英的犯罪事實、地位作用等因素,對其所作的刑罰適當。故該上訴理由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均不予採納。

綜上,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文來源:李旭反傳銷團隊